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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二章 文教、医疗收费
 
 
第四节 教育收费
 
 
  一、中、小学生杂费
  民国时期,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初等小学免征学费,每人
每月收杂费0.30元(银元,下同),高等小学征收学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师范
教育令》规定,师范、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交学费,发给必要费用。1926年,整顿教育收费,
在《整顿教育暂行办法》中规定,专门学校每人每月交2元(大洋,下同),中等学校1.50
元,初等小学校0.30元,高级小学校0.50元。1929年,《小学组织法》规定,小学以不征
收学费为原则。
  哈尔滨沦陷后,1935年,私立小学校,初小每人每学期学费2.40—3.00元(伪满币,
下同)、高小4.00元,私塾1.00—2.00元。1937年,伪教育部颁发《国民高等学校令》、
《女子国民高等学校令》,规定公立国民高等学校、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征收授业费在5.00
元以内,师道科学生不征收授业费。1938年1月,伪政府制定《国民学校规程》、《国民优
级学校规程》,公立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征收授业费,每人每月分别为0.20元,0.30
元以内,学生因贫困无力缴纳者,兄弟2人以上同时在同校求学者,减免授业费一部或全部。
  哈尔滨解放后,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1948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城镇
小学、完全小学归公办,农村小学实行民办公助,中等以上学校归公办,师范学校、农业干
部班学生一律公费,供给伙食、住宿、文具书籍。1949年9月,实施《东北公立中等学校人
民助学金暂行条例》。1951年3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松江行政公报发布“东北地区中、小学
校缴纳学费暂行实施办法”。工农速成中学、工农文化补习学校及师范学校学生仍按原有免
费办法办理,免收学费;中等学校(高初中同)每人每年缴学费4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下同),分2期缴纳每期为20万元,分4期缴纳每期为10万元;初小学生每人年缴学费10万元,
每期5万元,中途退学者概不退还。对军、烈属及供给制干部直系子女,灾区三灾户子弟有
区村政府证明者,贫苦工农子弟有工会或区村政府证明的,可免缴全部学费。经批准领取人
民助学金的学生免缴学费。1957年3月3日,城市公立学校杂费调整,高、初中学生每学期
5.50元(新人民币,下同),高小学生每学期4.00元,初小学生每学期3.50元。
  1981年4月1日,省物价局下发《黑龙江省中小学盲聋哑学校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中学学杂费每人每学期5.00元、小学生3.00元、盲哑学校3.00元,初、高中住宿生
除按标准收取外,每人每月加收1.00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军、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
的城镇居民或农民子女实行减费或免费。1988年,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调整中、
小学杂费。城市和县镇小学、盲聋哑学校每人每学期6.00元,二部制学校收正规学校的三
分之二;城市和县镇中学普通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每人每学期
为12.00元。1989年,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又调整了中、小学杂费。城市高中、初中、
小学分别为每人每学期12.00元、10.00元和6.00元;农村中学、小学分别为每人每学期
为7.00元、3.50元。
  为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滥收
费的规定》,1990年3月1日,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重申了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收
费的标准,发布9大项22个标准。国家或省教委审定的教科书按定价收费;学杂费,城市高
中(含职高)每人每学期12.00元,初中10.00元,小学、盲聋哑学校每人每学期6.00元,
农村中学、农职中学每人每学期7.00元,小学3.50元;住宿费,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
盲聋哑学校每人每月3.00元。考务费,高中升大专院校6.00元,初中升高中3.00元,初
中升中专4.00元,小学升初中0.50元;体检费,高中毕业体检(含胸透)每人1.50元,
初中升高中体检(含胸透)每人1.50元,初中升高中体检(含胸透)每人1.50元,小学毕
业体检(含胸透)每人1.50元,小学入学体检(常规项目)每人0.50元;各类学校毕业证
书,包括职业高中、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证一律按实际成本收费;户口不在哈尔滨市的暂
住居民子女学费,中学(含职高)每人每学年学费250.00元,小学150.00元;班费,高中
每人每学期2元,初中为1.00元,小学0.50元;热饭费每人每月不得高于3元,自行车看管
费每人每月不得高于1.00元,小学一、二年级看护班每人每月不得高于4.00元,参观、看
电影等按实际收费。
  二、业余教育收费
  1981年5月26日,市教育局、物价局下发《哈尔滨市业余教育收费标准》,规定中学
(中专)补习班、大学本(专)科班、大学专业进修班每课时45—50分钟,讲授大专课程,每
课时教授补助2.00元、副教授1.80元、讲师1.50元、助教1.20元,讲授中专课程(中学
课程),每课时教授1.80元、副教授(特级教师)1.50元、讲师1.20元、助教1.00元,
出租教室每个月租金25.00元,取暖期40.00元。个体办学各项收费仍按市教育局原规定执
行。1985年1月29日,市物价局、教育局等7个单位联合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等6个单位
《关于<黑龙江省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教师酬金试行标
准,小学教师每学时0.60—1.00元、初中教师0.90—1.40元、高中教师1.50—1.80元、
专业教师0.90—2.00元、助教(技术员)1.50—2.00元、讲师(工程师)2.00—2.50
元、正副教授(高工)2.50—3.00元。教室租金按教室容量计算,非取暖期每人每月收
0.80—1.00元,取暖期1.00—1.20元。
  1988年8月,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调整收费标准,各类成人教育、职工大学和管理
干部学院每人每年200—1200元,职工中专每人每年180—750元,劳动技能班每人每学时
0.20—0.50元,直至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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