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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二章 文教、医疗收费
 
 
第五节 医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西医院少,医疗收费价格高,患者多以中医、中药治病,
价格不统一,费用较少。1931年,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门诊挂号每次收费0.50元(大洋,下
同),住院费按照病室等次征收。一等病室每室住一人,每日收费5元;二等病室每室住2—
3人,每人每日3元;三等病室每室住3人以上,每人每日1.50元。病人入院时先交10日住院
费。化验种类及收费项目:尿定性及沉淀物化验1—3元,定量化验3—6元;血一般化验2—4
元,定量化验2—5元,华舍尔满反应检查4元,维达尔反映检查2元,疟疾间歇室扶斯等化验
1元,细菌培养化验4元;痰一般化验1—2元,结核菌化验1元,胃汁一般化验2元,粪一般化
验1—2元,脊髓液一般化验2元,华舍尔满反应检查6元;其他卫生、食品、饮料、药品等化
验及鉴定等费用按手续繁简酌收。爱克司光线室收费:闪光1—3元,照相0.55元,玻璃板
13×18寸1.5元。40年代,大量药品靠进口,战时供应不足,价格更为昂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医疗收费本着不含工资成本的原则从低制定,收入不足部分由
国家各级财政实行差额补贴。195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医
疗单位药品材料及医疗收费规则》,对挂号、住院、住院取暖、体检、注射、接产、换药、
灌肠、洗胃、腹腔穿针、针灸等医疗收费标准做了规定。药品加价率为45%以内;制剂药品
按成本加40%计价;住院床费每人每天0.4—0.5元(新人民币,下同);挂号费初诊0.2
元,复诊0.05元;身体检查费,团体及学生每人次0.3元;注射费每次0.1—0.3元;透
视费,胸腹部每人次1元,胃肠3—5元;超声波检查每人次0.15—0.3元;血常规检验每人
次0.2—0.3元;胃肠吻合术费每人次15—20元。1960年4月20日,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
《关于执行“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医疗单位药品材料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挂号、住院、
住院取暖、注射、接产、灌肠、输血、胸透、胃肠透视、照X光、超声波等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挂号费初诊由0.20元下调到0.15元,复诊由0.05元上调到0.10元;住院床费每人每
天0.5元;体检每人次0.5元;注射费每次0.05元;胸透0.5元、胃透2元。1966年7月15
日,省卫生厅下发联合通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标准》,对心电图检查,脑电图检
查的收费标准分别规定为每人每次1.50元和4.00元,其它医疗收费标准未作变动。1972年
7月,省卫生厅下发《医疗标准修订重印说明》,调整了体检、换药、灌肠、针灸、输血、
胸透等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1983年6月18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
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了挂号、住院、注射、接产、换药、腹腔穿刺、针灸、
胸透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挂号费初、复诊分别为0.20、0.10元,住院床费每人日2.50
元,注射费0.10元,胸透0.60元、胃透4元,胃肠吻合术费22.5元。
  1987年,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调整全省住院床费,实行分级收费。省、市级医院
每床每日收3.20元,区县级医院2.80元,乡级医院2.40元,观察床每床每日收2.00元。
  1989年10月,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对全省的医疗处置、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每次肌肉皮下注射0.20元、静脉注射0.30元、大换药2.80元、中换药1.50元、小换药
0.80元、灌肠0.50元、洗胃1.20元、腹腔穿刺1.40元、针灸0.50元、妇科一般检查0.50
元、血常规检查1.00元、尿常规检查0.70元、粪便常规检查0.60元、输血费0.80元。
  1990年2月5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住院取暖费标准》,将普通
病房住院取暖费每床每日由0.70元调至1.30元。8月10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下
发《黑龙江省手术收费标准》,取消公费、自费收费区别,并将手术收费标准上调1倍。每
例胃肠吻合术90元,单纯阑尾切除术40元、复杂60元,肺叶切除术120元,人工流产25元。
11月1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口腔、中医骨外及X光照像收费标
准》,将X光照像上调为每片(11×14规格)8.10元、全口托牙55元,磁牙每个1.50元。
12月16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医院门诊挂号收费标准的通知》,取
消公费、自费收费制度,按不含人员工资成本的作价原则,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幅度100%。
新标准规定省、市、区级医院挂号费初诊0.40元、复诊0.30元,县、乡级医院挂号费初诊
0.30元、复诊0.20元;急诊挂号费一律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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