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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由市场调节,政府只对极少数关系国计
民生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直接管理或通过间接方式加以干预。哈尔滨沦陷后,伪政府
在各级政权中设物价管理机构,并于1937年和1940年先后实施“七·二五价格停止令”、
“价格统制令”等物价法令,对粮食、食盐、火柴、煤油等商品价格实行公定。但由于定量
很少,供应不足,市场物资短缺,黑市价格昂贵,整个物价水平经常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非常重视物价工作,坚持实行物价基本稳定方针,采取一
系列措施抑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自1953年起,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要求,逐步对商品价格
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管理。1956年对私营经济改造完成,基本取消了自由价格,直到1978年,
长期维持对价格“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的格局。在此期间,政府对价格管理方式、管理机
构和职能曾作一些调整。1958年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内均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由国
营商业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制定、调整市管品种价格,贯彻执行上级
有关物价政策、法规和调定价措施。1958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市经济委员会内设
物价管理机构,1959年9月成立市场物价局,1961年单独设立市物价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
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对全市物价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具体商品
和收费价格的调、定、审批,继续由各国营商业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办理。1967年,受“文化
大革命”影响,市物价委员会被解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价值规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物价管理机构得到恢复。
1980年正式成立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管理全市物价工作。1984年,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
县(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也相继成立。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价格改革深入发展,物
价机构的价格管理方式和工作职能也不断调整。通过逐步放开大部分商品和收费价格,扩大
了企业定价权,物价管理方式由直接调、定具体品种价格转为只管理少数重要品种价格,对
多数品种价格实行间接管理、指导;工作职能也由单纯管理价格转向控制物价总水平、调整
价格结构和规范价格行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生产,搞
活了流通,维护了正常价格秩序和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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