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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农产品价格
为解决农产品价格比价偏低的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政府对农产品价格作了多次调
整。1979年3月,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商业局有关通知精神,将鸡蛋旺季(3—10月)收购
价格每0.5千克由0.74元提高到1.00元,淡季(11月—次年2月)收购价格由0.74元提高
到1.10元。4月将生猪收购价格由每0.5千克0.49元提高到0.65元。还提高了地产春、夏、
秋菜的收购价格,上调幅度为15—40%。同年7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通知精神,黑
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物价局、粮食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统销价格的报
告》。从8月1日起将大豆、小麦、水稻、谷子、玉米、高粱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由每
50千克12.23元提高到14.53元,提高幅度18.8%;25种小杂粮、小杂豆和8种小油料收购
价平均提高24.7%和26%。同时,还调整了奶和奶制品价格,鲜牛奶收购价每0.5千克由
0.185元调整到0.22元;奶粉出厂价每袋由2.13元调整到2.50元。10月,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批转黑龙江省物价局、商业局、水产局《关于提高猪肉、牛
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牛奶和蔬菜销售价格的报告》,从11月1日起提高8种副食
品和以8种副食品为主要原料的消费品销售价格。其中每0.5千克猪肉由0.85元提高到1.08
元,鲜蛋由0.95元提高到1.20元,刀鱼由0.48元提高到0.80元,消毒奶由0.24元提高
到0.29元,蔬菜价格水平平均上调10%。调价同时,给职工每月补贴5.00元。
1981年8月,按黑龙江省粮食局、物价局通知,将大豆统购价格由每50千克23.00元提
高到34.50元,同时取消超购加价。
1985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
价格方案》,放开猪价,取消对生猪的派购,实行合同订购、议购、议销。哈尔滨市的生猪
收购价格每0.5千克由0.62元提高到0.85元;猪肉(带骨带皮)指导性零售价格每0.5千
克安排为1.65元,比原定价提高0.47元。同时,调整农村粮价,农村粮油销售价按比例价
加费用制定,每0.5千克标粉由0.185元提高到0.31元,大米由0.175元提高到0.37元,
豆油由0.814元提高到1.60元;郊区菜农口粮、油仍按统销价供应。三是肉价调整后,给
职工每月补贴4.00元。
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
市物价局从5月1日起对规定的肉、菜、蛋、糖4种副食品价格进行调整,其中猪肉带骨带皮
每千克由3.84元调到4.60元,绵白糖每千克由1.62元调到2.50元。同时,给职工每月发
补贴10元。
二、调整工业品价格
为解决原材料、基础产品、能源价格偏低,理顺工业品的比价关系,中央和地方对工业
品价格作了多次调整。
1.调整煤和钢铁价格。1979年5月起,每吨煤提价5元;1983年又规定超产加价,超产
部分可加价50%。随着煤价提高,对铁矿石、生铁、钢材、有色金属等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2.调整运价。1983年12月提高铁路货运和水运价格,铁路运价提高21.6%。1985年4
月,提高铁路短途运价,200公里以内每吨加价4分;100公里以内客运票价提高16%。
3.调整部分轻纺工业品价格。1981年11月,根据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将各种涤棉布零售价格平均每米降价0.651元,甲级卷烟
每盒提价0.19元、乙级提价0.07元、丙级提价0.018元,瓶装酒地方名酒每瓶提价1—--
1.20元,散白酒每千克提价0.10元。1983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化纤制品和棉纺织品
价格的决定》,上调了35700多个品种、规格的棉布价格,下调了35200多个品种、规格的化
学纤维织品价格,棉纺织品价格平均上调19%,化纤织品价格平均下调30%。
在执行国家统一调价的同时,哈尔滨市在各年份都对市管价品种中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适
当调整。1985—1990年先后调整了地方水泥、肥皂、啤酒、铅笔、铁锹、火柴、药品、奶粉、
味素等近600个品种的价格,累计调价总额10亿元以上。
三、调整各种收费价格
根据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价格上调,费用增加,成本上升的情况,为理顺各种收费价
格,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自1985年起,哈尔滨市对一些主要收费项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
1.理发、浴业价格。1985年1月将男分发价格由0.35元调整到0.45元;浴池(池塘)
价格由0.30元调整到0.40元。1987年再次调价,理发由0.45元调到0.95元,浴池由0.40
元调到0.50元。
2.自来水价格。1987年调整自来水价格,每吨由0.08元调到0.10元,1990年又调到
0.35元。
3.管道煤气。1986年,每立方米价格由0.055元提高到0.10元,1990年7月又调到
0.25元。
4.照明用电。于1990年11月每度由0.10元调到0.163元。
5.公共电汽车票价。1986年将一区零票每张由0.05元调到0.10元;通用月票由7.50
元调到12.00元。
6.学杂费。1988年由5.00元调到10.00元。
7.邮政资费。1990年平信邮费由0.08元调到0.20元。
8.医疗挂号费。1990年由0.10元调0.30元。
四、调整各种差价
1984年,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哈尔滨市对部分针纺织品试行花色、款式和质量差
价,在一些批发部门试行批零差价,对一些季节性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还按国务院批转
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对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产品和
部优、省优产品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幅度为5—15%。至1990年,共有112个品种实行了不同
幅度的加价,加价金额近4000万元。期间还根据运价调整、费用提高的实际情况,对一部分
商品的运杂费率、综合差率和进批、批零差率作了相应调整,对饭店、理发、浴池、服装加
工等行业实行分等分级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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