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修志在采用志书体式上,大多数同仁主张并实施节下条目体的写法。巴彦县在编纂初期,也采用了节下条目体形式来写,但经过一段实践之后,愈发感觉到节下条目体,有利有弊。其益处是消除“资料拼盘,使记述的事物序列清楚,层次明晰,便于检索和指认。其弊端是断线、缺项、归属不当。产生”这3种病端,主要是因为节下条目体借鉴年鉴或辞条的写法,一事一条,一辞一条,但年鉴的条目毕竟是记述一年的事,内容简单文字量少,而志书则不然,在记述的时间上少则十几年,多则像黑龙江省大多数的市、县长达20年,几百个字就把一个条目写清楚,又要求在记述时作到“纵不断线”,“横不缺项”是很难的。从最近出版的几部志书来看,几乎没有一部不存在着上述3个问题。就拿同行看好的《眉山县志》来说,也难免有百密一疏之处。《眉山县志》民政节下的\[复退伤残军人补助\]条目,内含伤残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内容,缺少牺牲与病故抚恤(一次性抚恤)内容,并且内容混杂。其实,应该把条目题目换成\[国家抚恤\],下设伤残抚恤、牺牲与病故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三部分,才显得不乱。领属关系方面也不清,像《眉山县志》把\[社区服务\](573页)条目放在\[福利企业\]条目之前,而把\[乡级政权和村民自治建设\](576页)放在\[烈士陵园\]条目之后,上下条目之间没有任何连带关系。只有把同属政权建设内容的\[乡级政权和村民自治建设\]置于\[社区服务\]之前,才能理顺上下的关系。\[眉山县志\]出现上述毛病,其原因是受节下条目体的限制,不可能在\[国家抚恤\]条目下再设3个子条目,形成不伦不类的东西。为概括简便起见,只好把它们混杂在一起,放在一个条目之内综合来记述,这又重蹈了“资料拼盘”的复辙。归属不当的问题,主要是随意性造成的,错误认为节下条目体设置的条目不必考虑上下连带关系,可任意放前置后,不像章节体那样受限制。节下条目体还有一种通病,就是编者考虑一个条目记述的文字太多、太长,分成二、三段或更多段来记述,这是不合乎写作要求的。一个条目所含的内容只能用一段文字来记述,因为条目的题目放置在记述内容之前,此题目只能领属此段内容,不可能再下辖二、三、四段的材料,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虽然大家通识写作的要求,但也无法医治节下条目体的顽疾。有人解释说这是志书特殊写法,我认为,不管方志或者是写其它文章,大家都要共同遵守写作规则。
另外,有的志书为了使节下有条目,达到全书整齐划一的目地,而不讲辈份,不讲为社会服务的功效,竟把政务部分的民政、劳动、人事、信访、劳动安全检查与监督等部门的资料,降到节或条目来记述,使整个志书不协调、搭配不合理。就拿民政局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说,主要承担着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居民低保、社团登记、区划地名、救灾救济、优抚双拥、婚姻登记、孤儿收养、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管理、退役士兵安置、福利企业审批、残疾人就业、老龄委工作、福利彩票发行等二十几项工作职能,每项职能又可以细化若干个工作项目。若想把民政工作写全、写深、写出特点出来,恐怕用一节的框架,是难以负其重荷的。《眉山县志》虽然在这方面给我们辟出一条新路,但是,这种创举是值得修志同仁探讨的。《眉山县志》在民政节下设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目,共9行360字,前面大部分是县委、县政府所下发有关低保方面的文件头,后面3行才入正文,1998年“7月1日眉山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首发式在社区服务中心举行,150多名最困难的居民每人领到了每月100元的保障金。至2000年底全县已有164人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费。从1999年起,最低生活保障费增至130元。”简约是简约了,但是没把在实施低保过程中怎样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达到应保尽保的资料写出来,也就是说没写出内含的东西,竟是表面资料。可以说,换换数字最后二百余字的资料放在哪个县志都可行,能变成“通志”。《眉山县志》下限到2000年,这样写法尚有情可原,但黑龙江省大部分市、县志下限到2005年,仅靠\[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这一个条目,就不妥了。因为低保是政府初期为解决最困难居民吃饭的问题而设的,在此基础上,2004年、2005年各县又相继建立了吃饭、就医、就学、就业、“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综合救助体系,经济发达地区如大庆市又增加了“住房、取暖”两项,变成“七位一体”综合救助体系,较为全面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所以说应把“低保”条目改为“建立综合救助体系”,下设5项或7项内容。从民政这个例子来看,为设条目或者说受“小政府大服务”这个说法的影响,硬是把应该设章的降格为节或条目来记述,是不妥的。
在借鉴已出版的县志的基础上,又根据我们在编写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认为若继续应用节下条目体,在资料使用上就很难作到“全、深、特”,使资料相对弱化。地方志贵就贵在有翔实的资料性,有资料才有存史的价值,舍此一条,就不称其为地方志了。据此,编辑人员相商后,决定采撷章节体和节下条目体的精髓,采用节下目体。所谓节下目体,就是节下设目,目下设子目。一节仅记述一件事,不设目,按事物发展阶段来写;目下没有子目的可以分段来写。目的题目单设,黑楷体字;子目仿宋黑体字,空2格,放在记述内容之前,所记述的内容一贯到底,不另起段。我们认为节下目体,对续志有3个好处:一是给编修者留下很大的写作空间。编修者不必为条目苦思冥想,节下有目就分目来写,没有分目必要的可以分段来写,就象统战部分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这节就是分段来记述的,没有必要勉强而为之。二是记述内容深刻有资料性。如民政章中的第三节社会救济部分,节下设农村社会救济、城镇救济、筹集救灾救济资金、救灾救助工作管理4个目,目下又设子目。农村社会救济目下设救灾救济、贫困户救济、特困户救助3个子目;城镇救济目下设困难户救济、精简退职工救济2个子目;筹集救灾救济资金下设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有奖募捐、社会捐赠3个子目;救灾救助工作管理下设建立防灾减灾机构、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3个子目。社会救济这一节通过4个目11个子目,从救济城乡困难户入手,到资金的筹集,进而到救济工作的管理,一整套资料就完备翔实的展现出来,有一定的存史价值。三是有利于志书整体性。节下目体注重记述事物有机联系性和逻辑严谨性,使志书形成一个整体,不显得零散。如劳动部分第三节劳动关系调整,下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工资和医疗待遇、信访仲裁、劳动监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简称社保并轨)5个目。这5个目主要是记述1987年后国家固定工人逐渐变为合同制工人,所引发的劳动工资和医疗待遇的变化,与接待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以及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情况,最后实行国家下岗职工基本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解除了国企职工与原有企业关系为止。这种节下目的记述法,就可以把劳动关系调整始末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全部囊括进去,有整体感,起到资治存史作用。节下设目记述方法尚有不足之处,就是记述的内容面广,文字量加大,显得繁杂臃肿,这就需要修志人员注重著述性,删繁就简,变多为精,使记述的内容,归属合理,资料翔实。
总之,不管是运用节下条目体,还是采用节下目体,亦或沿用章节体,只要能消除“资料拼盘”的弊端,有利于志书的整体性、有机联系性和逻辑严谨性,为子孙后代留下一部有实用价值的志书,都是可行的。在修志这条路上,虽然在写作体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谋求佳志上是一致的,愿修志同仁携起手来,为志苑百花争艳施肥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