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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07.3(总第38期)  
  类别:业务研究  
浅析志稿中的注释和简称
于文生
(作者单位:市志办编审指导二处)
     
    近一时期,笔者在审稿过程中,发现部分志稿中注释和简称使用不当,造成行文编排比较混乱,形式不统一。为此,笔者在这里就哈尔滨市新一轮修志中,关于注释和简称的使用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与大家探讨。
    一、注释
    (一) 什么是注释?
    谈到注释,我们首先有必要清楚什么是注释。《辞海》中对注(註)释是这样解释的:“亦称‘注解’,对书籍、文章中的词语、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说明。一般用比正文小的字体排印。排印于全篇文章末尾的称“文后注”,排印于书刊地脚的称‘脚注’或‘页末注’,紧接注释对象排印于正文中间的称‘夹注’”。其实,在中国古代,注释分得较细,分别称之为注、释、传、笺、疏、章句等,古籍注释列在正文之中,有双行夹注和夹注。现在一般通称注释,包含的内容很广,诸凡字词音义、时间地点、人物事迹、典故出处、时代背景都是注释对象。注释的作用是对注释对象做进一步的介绍和说明。当然,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全书注文的编排一般要求统一,以便于读者查考。《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第八章“引文注释”中,第三十二条对注释是这样规定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或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内注。注码使用上角标,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根据《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新一轮修志注释采用页末注,并且,能够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的,可不作注。
    (二)志稿中注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注释采用了文内注。如《科协》节在记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副主席的变动时的注释:“林世钟等13名同志为副主席(后因工作需要副主席有所变动,详见名单)”;《财政》章第二节“财政收入”中关于上划中央收入的记述中有这样的注释:“1991—1993年期间上划收入是根据当时的财政体制,即通过超收分成的办法上缴中央财政,(有关上划收入的额度、依据及税种在财政体制节已述,不再重复)”,以上括号内的注释都是文内注,这是不符合本届续志《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中注释采用页末注的要求的。
    2、有些注释直接出现在正文中,破坏了正文的整体语言环境。如《总工会章》第四节“企业民主建设”中,在记述1995年由“双保合同”逐步向“集体合同”过渡时,在正文中直接对“集体合同”作了注释;又如同章第十节在记述“哈尔滨市工业先进技术交流馆”开展的活动时是这样记述的:“其具体活动情况及成果见第二节: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中‘技术协作’和‘职工技术运动会’”,这些注释都不应该直接在正文中表述。
    3、有些注释文字可以直接转为正文,不必以注释的形式表述。如《中共地方组织》中有这样一个文内注:“要求区县(市)委组织部在协审中把好‘三关’(政审关、年龄关、程序关)”;同章还有“年内,在以‘城市形象工程’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全市还组织开展了‘两遵守’﹝1﹞等活动”,对“两遵守”作了页末注,这些文内注和页末注完全可以转为正文记述。
    4、有些地方没有必要作注释。如《总工会》章第五节“职工生活保障”中关于送温暖工程有这样一个注释:“送温暖活动(1994年前称送温暖活动)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力量,努力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的一项系统工程”;《科协》节在记“冰雪节科技交易会”时有这样一句话:“共发布、展出科技项目信息1万余条,签约150项,使科交会成为全市冰雪经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详见附表)”,这些文内注根本没有设的必要,即使有必要,按《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也应采用页末注。
    (三)续志中如何正确使用注释。
    针对志稿中注释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为在本届续志中正确使用好注释,应该在理解、贯彻好《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中关于注释的要求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好以下4点:1、本届哈尔滨续志采用页末注,注释内容应排印于书刊地脚,并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2、将不适合在正文中表述的注释性文字从正文中移出,采用页末注来记;3、有些注释在不影响志书的整体语言环境下,可以直接转为正文完整表述,不必用注释的形式;4、删除不必要的注释。
    二、简称
    (一)什么是简称?
    这里我们首先还是要清楚什么是简称。《辞海》中对简称是这样解释的:“简称也叫‘略语’、‘缩略语’,一般用于名称的简缩。采用拼音文字的语言,其简称可以只用每个组成部分的头一个字母或几个字母缩写构成。”可见,简称是指对音节长的名称的简缩形式,是全称中关键词或语素的重新组合,简称要保持全称的“原汁原味”,要“以一目而尽传精神”,而不是“变腔变调”。简称的优点是能够把一些复杂的词或词组简单化,作用是口头表达可节省时间,书面表达可节省版面。它是语言追求经济性的表现。《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中,第十三条对简称有明确地规定:“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按照《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简称在志稿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前附全称。
    (二)志稿中简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记简称,后附全称问题。如《妇联章》第二节“服务经济建设”关于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中:“1991年,市妇联在‘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中,结合全市农业发展情况,在农村妇女中开展了以‘争千创万夺状元’的粮食竞赛(‘千’‘万’指产量)和‘养十出五’(养10头,出栏5头)的养猪竞赛活动”;以及1995年“开展了‘奔小康、争能手、十(十头牛)、百(白头猪)、千(千只鸡)’”,其中“养十出五”(养10头,出栏5头)、“十(十头牛)、百(白头猪)、千(千只鸡)”就属于此类问题。
    2、同一章或同一目下不同的文件使用同一简称。如《总工会》章第六节“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中有这样的记述:2001年10月,“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向李庆长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2年6月,“市总工会作出《关于开展向武永合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两个不同的文件却使用了同一简称“决定”。又如在某民主党派的志稿中,同一章下有两个不同的文件: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两个不同的文件却使用了同一简称“意见”。这样的简称干扰了表达效果,混淆了名称。
    3、在同一个语言环境下,不注明简称也不会引起歧义的地方却注明了简称。如《总工会》章第六节“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中有这样的记述:1994年11月,市总工会“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广泛开展向于明祥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里如果不注明其简称,而在后面同一语言环境下直接使用这一简称,也不会引起歧义。《妇联》章第一节“妇女组织建设与代表大会”中对这一问题就处理的很好:“1990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呈报的《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以党支部建设为重点,同时搞好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组织的配套建设的工作目标。市妇联为贯彻落实‘纪要’精神,1991年在居民委妇代会和村妇代会中开展了整顿归类活动”,这里没有对《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注简称,但在后面提到“纪要”时,并不会使人产生歧义。
    4、简缩不恰当,造成歧义。简称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以一斑而窥全豹,达到省时省力的目的,可是如果缩略不当,则可能导致信息模糊,甚至南辕北辙,让人百思而不得其解。如《财政》章第三节“财政支出”关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支出中:“1991年预算内支出(以下简称支出)1.74亿元”,将“预算内支出”简称为“支出”不太合适,容易产生岐义,分不清是什么支出;又如同章第四节“财政管理”中关于文教行政事业费管理中:“对教育、工交商、民政、科学、文化等战线继续实施‘行业规划’”,看不出“工交商”指什么,让人费解。这样的缩略显然是不适宜的。
    5、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名称在文中只出现一次,也标注了不必要的简称。如《妇联章》第二节“服务经济建设”关于“城乡妇女扶贫”中:“1991年,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市妇联开展了‘心连心,送真情,济百家、助千家、扶万家’行动(简称‘心连心,送真情,百千万行动’)”,这里就没有注简称的必要,因下文中没有再提及这一活动。诸如此类问题,在本届修志中有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
    (三)续志中如何正确使用简称。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志书使用简称方面,至少要注意以下4点:1、简称在志稿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前附全称。2、不同的全称不能使用同一个简称。3、注意应用场合,同一个名称在文中不同的地方多次出现,可以注明并使用其简称;该名称在文中只出现一次,可不必注明简称;而在同一个语言环境下,不注明其是简称也不会引起歧义的,则可直接使用这一简称。4、简缩要准确,要“以一目而尽传精神”,避免造成歧义。
    总之,在本轮哈尔滨市续志编写工作中,正确使用注释和简称,才能保证志书的规范统一。以上只是笔者个人关于注释和简称的一些想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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