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对有关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进行了改革。首先改革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对短期(6个月以内)病休职工的病假工资。采取了适当延长工龄假,调整待遇标准的办法,按工令长短、贡献大小确定档次,实行区别对待。除建国前参加工作和工令满20年以上的老职工外,废除了百分之百的待遇标准。还以国家规定为基础,对职工长期(6个月以上)病休的疾病救济费增加了档次,标准略有提高。同时,对职工长期病假的计算,采取了在12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累计计算的方法,满6个月时,按长期病休对待。为了保证低工资职工在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了35元的最低生活保证数。并对获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省市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相应的增加了待遇。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按照《劳动保险福利条例》规定的数额,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已不能料理丧事和安排生活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现行的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医疗费大量超支的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哈尔滨市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和《哈尔滨市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医疗制度的规定》,初步解决了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市劳动部门会同省劳动局草拟了"伤残标准"修订初稿,召开了由医学专家、教授和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老同志参加的"伤残标准"论证会,广泛听取了意见,修改后的"伤残标准"已报送劳动部审批。一年来,各区、县(市)相继成立了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区、县(市)劳动局和企业一道开展了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全市鉴定351人,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1人,医疗终结恢复工作的206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1人,继续治疗的64人。
在一些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中,出现了降低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问题,其原因,一是主管部门在与承租者签订合同时,没把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明确下来;二是有些承租者把降低和取消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三是有关部门检查指导不力。为使承包租赁企业的职工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市劳动局、体改委、计委、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郭宏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