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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06.增刊(总第33期)  
  类别:  
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之管见
成都高新区方志办 谭伯祥 何传俊
     
    地方志是中国文化的奇葩,《地方志工作条例》就是护花的使者。正当华夏大地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开展第二轮三级修志工作之际,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5月18日签署了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此《条例》是我国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修志工作法规,是修志界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喜事,令修志同人欢心鼓舞。《条例》的颁布,使全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是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就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修志工作的头等大事和第一要务。笔者试从《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对《条例》内容的理解和如何贯彻《条例》谈谈一孔之见。
    一、《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传统。我国地方志,孕育于春秋战国时期,发源于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于隋唐两宋时期,极盛于元明清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文革"时期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修编工作重新启动。目前,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已全面展开。此时,《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如同下了及时雨,来得及时,非常必要,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地方志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当前正在进行的第二轮修志工作发挥着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全国各省、市、县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连续不断的修志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起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里程碑作用。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是修志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隋唐以来,我国基本确立了史志官修制度,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史志的编修,最高统治者时有敕谕。明永乐年间两度颁降《纂修志书凡例》;民国年间,颁行了《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等,但它们都没有上升到统一的中央政府法规的高度。《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是全国性的第一个政府法规,是破天荒的第一回,是一个伟大创举。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导们多次身入到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等地调查研究,从起草到颁布前后用了三年时间。中指组修改了七、八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又多次修改,用转批地方法通过国务院审批,其中凝聚了中指组和法制办领导们的智慧和心血,来之不易。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全面促进修志工作健康发展。地方志是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地情书和国情书,对于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对于总结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资治、存史、教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志工作是继存和借鉴人类文化成果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更加关注和重视地方志工作;有利于赢得社会各届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有利于依法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增强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人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持地方志队伍的稳定,调动地方志人员的积极性,立志为地方志事业建功立业。
    二、《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修志工作立定规矩
   《条例》规定:"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这就将地方志的地位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层面上,对这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地方志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乍看,仅就将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而已,实际上包含了几层意思,并将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具体说来,一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方志书,与近代泊来的文化产品而又和中国的地方志书相对应的"年鉴"统称地方志,这是科学的归类,体现了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接轨的与时俱进的观点;二是将解决各级政府机构乃至于政府官员重"年鉴"而轻"地方志"的那种短期的功利思想与较长期的求实存真的矛盾;三是将解决地方志机构与年鉴机构争人力、物力、财力,乃至争地情资料的矛盾,并有利于精兵简政、经简机构和体制改革。因为《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都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其区别在于,前者时限较长一些,后者时限较短一些;而前者内容往往是后者内容的条理化延伸与扩张,并进行科学化归类与综合。
   《条例》规定:地方志,就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就明确提出,地方性(即区域性、地域性)是地方志的首要属性,也是它的基本属性,是它的个性。古人云:"方者,区域也。"记述一个行政区域的情况,"言必有方"是修志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记述" 是修志的要求。因此,历代地方志只记载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事,有特定的地理方位和区域,有特定的空间和范围,这就是地方志记载的事和人不能超出地域之限,"越境不书","事关国典、海内共有之事不书"的原因所在。地方志的地方性不仅决定着记述内容的范围,也决定着记述内容的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取舍,势必造成志书内容的繁复与庞杂。因此,《条例》规定,地方志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全面系统地记述"。所谓"全面"就是要"横不缺项","纵不断线",但要突出特色,突出地方性。所谓"系统"就是要对所记述的内容进行合理安排,篇章结构或条目层次要有科学性。将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引进地方志的编纂中,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求,更是全面提高志书质量,出精品志书,突出地方性的必由之路。
   资料性是地方志的显著特点。《条例》规定,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都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就明确指出,"资料性" 是其显著特征。方志学者来新夏说:"方志编纂的目的,不是直接探索自然和历史发展的规律,而是全面反映一地区的自然与社会状况,为各门学科的研究、发展积累资料"。方志专家梁寒冰也说:"方志是资料性质的书,而不是论述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书。" 胡乔木同志于1986年l2月出席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指出:"地方志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让它能够经受历史的考验。尽管它不是一部科学理论著作,但它毕竟还是一部科学文献。"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是"资料性文献"。而未采用曾一度认为地方志是"综合著述"、"地方百科全书"(朱士嘉),或曰"综合性资料总编"(陈明猷),或曰"综合牲、资料性史书",也未采用在前一阶段方志界一般认可的地方志是"关于一个地方的自然、社会历史的资料性的著述"(刘乾昌),《条例》则将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明确定为"资料性文献"。这不仅指出地方志的显著特点是"资料性",更为重要地指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所记述的资料必须达到文献的高标准,具备文献的功能。所谓"文献的功能",就是要具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地方志资料要求实存真、有根有据、可稽可征。方志学者董一博说:"地方志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尊重事实,尊重真理,写到实处、真处,而且要写得准。对于资料,没有错、漏、衍、讹、误、伪、赘、复之弊,有纠、补、剪、辨、正、核、删、剔之功,取其真实,不取虚伪,贵其确切,不书其艳怪,巨细毕载,疏而不漏,长篇巨章,精而不冗,详略得当,运用适宜,所用资料,务必核实,力求准确无误。"资料贵乎征实,征实之资料才能用,能用之资料才具有价值,有价值的资料才堪称文献。"文献" 与"经典" 是可以相提并论的,常说"经典文献" 是也。《条例》在此不仅明确规定地方志具有资料性这一显著特征,同时也对地方志明确地规定其高要求、高标准、高功能。所有这些,也是《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方借鉴和吸收方志界多年的实践和理论的结果,从而表现出《条例》的科学性,因而也就具有法规的权威性。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受同级地方政府领导,是"官修";还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责职;还作出地方志工作规划及志书、年鉴的出版必须向上级机构备案的规定。《条例》还对地方志编纂的年限、资料的使用、出版发行、用志工作、著作权和署名权、修志工作中的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还对编纂地方志这一浩繁工程进行了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诸如地方志编纂制度、编纂人员工作制度、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批准制度。以上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制定,将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推向一个新台阶,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相继传承、光大发扬的系统工程,切实发挥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
   三、结合实际,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53个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先进高新区。成都高新区行使了行政区的各项职能,在第二轮修志中,成都市政府将高新区纳入修志范围,计划编纂高新区志。因此,2004年9月成都高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成都高新区是首次修志,机构成立晚,队伍人员新,修志经验缺乏,更应该借助《条例》颁布实施的东风,抓好学习宣传,提高全体修志人员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掌握编纂方法,坚持修志原则,振奋精神,增强信心,鼓足于劲,把成都高新区志修成精品佳作。
   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区志办于6月6日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理解精神实质。与此同时,6月7日及时将《地方志工作条例》印发到各个承修单位,要求组织相关领导和承修人员进行学习。6月20日,区方志办再次组织编纂人员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学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指组字)[2006]4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川字发)[2006]15号文件,并再次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展开深入的讨论和研究。7月7日,召开了收集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情况汇报会,了解和掌握了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7月将下旬召开一次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地方志工作综合研讨会。计划8月份召开一次学习,《条例》经验交流会,各单位总结交流学习体会,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全体修志人员都撰写论文和学习体会文章,在成都高新区政务网、成都市方志网和报刊上发表,或参加省、市、区学习经验交流会上交流。
   宣传条例,争取支持。把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467号令、《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的文章以及中指组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都挂在成都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宣传,让全区干部职工都来学习了解《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各单位采取板报、墙报、简报及文艺活动等群众性社会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区志办将《地方志工作条例》印成小册子,发到全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宣传,用以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知明度,扩大地方志的支持面。 
   落实《条例》精神,编纂好《成都高新区志》。学习条例后,区志办总编室人员对照条例规定的编纂地方志原则和要求,捡查现在己制定的成都高新区志篇目存在的不足,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为高新区志的重点和特点,调整篇目以适应高新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实际,因为高新技术产开发区是改革的产物,是"经济特区、体制新区",是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发动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高新区立命之本、发展之基,所以,记述高新区的志书就一定要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文章"。二是各位责任主编根据分工对篇目设计中的880个条目,按地理、招商与创新、经济、政治、文化五大部类,分别对条目要素进行分解,区志办分别用五个文件将条目要素发到各个承修单位,用以指导高新区志书资料收集和资料长编的纂写。为了完成今年的修志工作目标任务,高新区目标办公室根据条例的精神,7月4日专门下达了地方志工作督办目标责任落实到各个承修单位,督促承修单位按时完成修志任务。
  《条例》给我们修志事业送来了更加阳光明媚的春天。我们修志人一定要乘《地方志工作条例》之春风,为社会主义新方志事业大显身手,焚膏继晷,苦耕不辍,呕心沥血,将首部成都高新区志编纂成特点突出、实用性强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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