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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黑龙江孤本方志四种》
 
 
司 法
 
      黑龙江省,最初于将军衙门设有刑司员外郎委署主事专缺,其各城副都统如瑷珲、墨尔根亦设刑司,呼伦贝尔、布特哈、呼兰、通肯则以右司兼管刑司,皆系挑派协、佐管理,未设专缺。及光绪三十年省城分巡道兼按察使衔。三十一年,设裁判处,以分巡道兼任总办,主管司法事务,而所没各属官管理民人词讼,遇有旗民交控案件,一概划由民官审断。其理刑员缺先后裁并裁判处,各城原有刑司及右司兼管刑司,于裁革副都统时一并裁撤。三十三年,分巡道改为提法司,仍兼裁判处总办。宣统元年,谋司法独立,于是裁撤裁判处,设高等审、检两厅及龙江府地方初级审、检各厅。由是,省城各行政官不管理司法之事矣。省外各属审判未立以前,仍以各行政官兼理词讼。至胡菲、马贼之案,向由巡防营务处承审。现时,巡防营务处改为东三省驻江兵备分处,已奏准将此项案件归入军法范围以内。省会由兵备处核办,省外由地方官汛明呈请核办,不交审、检各厅。此则边省暂时特别之制,与内省情形不同者也。兹将已设审、检各厅列如左: 
    高等审判厅一。
    高等审判厅掌审判全省民刑诉讼事务,设厅丞一员。分庭二:曰刑事、曰民事,各设推事三员,内兼庭长各一员、学习推事三员、典簿一员、主簿二员。
    高等检察厅一。
    高等检察厅掌高等审判厅民刑案内检察事务,设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学习检察官一员、主簿一员。
    地方审判厅一。
    龙江府地方审判厅,掌审判龙江府民刑诉讼事务,设厅长兼庭长一员,分庭二:曰刑事、曰民事,各设推事三员,内兼庭长一员、学习推事四员、典簿一员、主簿二员、所官一员。
    地方检察厅一。
    龙江府地方检察厅,掌地方审判厅民刑案内检察事务,设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医师一员。
    初级审判厅一。
    龙江府城治第一初级审判厅。掌审判初级民刑诉讼事务,暂没一厅。与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域同,设推事二员。
    初级检察厅一。
    龙江府城治第一初级检察厅,掌初级审判厅民刑案内检察事务,设检察官一员。此外规定各属地方审判厅,设厅长(兼庭长)一员、推事三员,内兼庭长一员、学习推事三员、典狱(兼主簿)、主簿各一员。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一员。地方审判分厅,设监督推事一员,推事、学习推事、主簿各一员。地方检察分厅,设检察官一员。城治初级审判、检察厅与龙江府同。乡镇初级审判厅,设推事一员。乡镇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一员。其省城模范监狱,拟设正典狱官一员、守卫课长、庶务课长(兼文牍课长)、教务所长、医务所长各一员、工师四员。监狱拟设正典狱官一员,守卫课长、庶务课长(兼文牍课长)、教务所长各一员,工师二员。各属分监设副典狱官(兼文牍课长)一员、守卫课长(兼庶务课长)一员、医师一员、工师二员。已由提法司按照宪政逐年筹备清单编定列表,除高等、龙江府地方及城治第一初级各审判厅已经成立外。(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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