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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黑龙江孤本方志四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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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地方自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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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于光绪三十三年省城设自治研究会,宣统元年遵章改设自治研究听。山各属选送学员,于宣统二年四月毕业,分遣各处办理地方自治事宜。共筹办地方自治,上年谘议局筹办处裁撤后,即责成民政司管理。现时,上级地方自治正当筹办,下级地方自治有城乡同时成立者,有就城先行成立者。盖边荒初辟,尚无满五万以上人口之镇,故只有城乡自治,而乡则以各屯堡合并成为一区,其办理自治义较城为难,至游牧之民,即哲以其听居行帐为住所,亦因地则然也。兹将所划自治区域列如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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