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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交涉 黑龙江省以黑龙江为中俄两国公共河流,只准中俄两国行船。于咸丰八年《瑷珲约》及光绪七年《中俄改订条约》内先后订明,兹并录之。
咸丰八年《瑷珲约》文如下:
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个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
此系中俄第一项订立行船之约,其在黑龙江省境内,唯黑龙一江至约内所指松花江,议者谓松花江本与混同江一水而异名。约文松花江,系指混同江下游至海口统曰松花江而言,非指松花江未会乌苏里河以上河流。据此,则约内松花江及乌苏里河均不在黑龙江省境内。
光绪七年,《中俄改订条约》文如下:
按照在瑷珲所订条约,应准两国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有两国再行商定。
此系中俄第二次申叙行船之约,此次援叙前约,不过曰申明日如何照办,调停,其词并未直截允许。细玩约文,可见惟俄执《瑷珲约》牵混松花江,以为松花江准其行船,屡次争论,迄未决议。黑龙江本系中俄两国,皆可行船,自订约以来,俄于黑龙江设立行轮公司,有轮船至二百只激驶,上下沿岸标杆、夜灯及浅滩浮船多有设在右岸(右岸红灯,左岸白灯)及右岸近处者。额尔古讷河亦有轮船,自河口上驶至吉拉林对岸俄屯卧牛槐布拉等处。中国虽设吉江邮船局,尚无轮船开驶,沿边往来载运仰给俄船。此案交涉正在哈尔滨与俄提议。至松花江航路,从前铁路公司设有标识及一切河工器具,已由中国购回自办。现在哈埠开设江关,将来松花江航行,当纯系商务问题,而非国际问题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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