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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家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后形成新的税制体系为18个税种。
1.流转税。原有3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改革后,流转税仍为3个税种,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扩大了税基,将原产品税并入增值税,将原营业税中的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的自来水、天然气、热气、转售电及加工、修理修配并入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原产品税并入增值税后,对原税负高的部分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缩小,仅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文化体育、饮食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原所得税有8个税种,改革后为3个税种,即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将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原资源税有3个税种,即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盐税。改革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保留了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特定目的税原有8个税种,改革后,将国有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取消,保留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
5.财产行为税。财产行为税原有6个税种,改革后取消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保留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屠宰税,开征土地增值税。
6.涉外税收。涉外税收原有5个税种,改革后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它4税种并入有关税种。(柳晓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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