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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新区》
 
 
松北新区
 
 
【土地管理】
 
 
    1995年5月17~30日,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区管委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区地域内道路两侧及村屯周围的294宗、413.5万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发现,松北新区土地管理失控,存在多头管理、越权审批、私自交易、闲置浪费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新区管委会于1995年12月25日发出关于加强新区土地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松北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征用。其它单位无权审批、转让、转租新区范围内的用地。二是在新区范围内已进行建设的用地,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合法的土地、规划审批证件,并到新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三是严禁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集体土地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用于非农建设。四是严禁私建乱占、擅自买卖或变相买卖新区内的土地。五是严禁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进行抵押活动。拟用集体所有的荒地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村办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必须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六是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七是凡擅自将耕地改为林地、园地、渔池的,因建设需要征用时,一律不予承认。八是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用地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韩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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