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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85年区财政体制改革前,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市财政拨款。1959~1962年,区财税一体,财政收入为工商统一税、农业税和罚没款收入;1963~1968年,财税分设,区财政收入完全靠市财政拨款;1969~1971年,财税再度合并,财政收入增加各种税收;1972~1985年,财税再次分设,区财政收入增加农业税和国营商业利润两项;1986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财政开始自收自支,形成一级完整财政。
一、农业税收
1958~1962年,动力区两个农村人民公社的农业税收属区级财政收入,由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两个税种构成。此间,由于"大跃进"时期的高指标和浮夸风,以及连续三年自然灾害,这两项收入波动很大,在课税耕地面积81 768亩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农作物正常产量下降,价格跳跃,税率波动,收入大起大落。
1963~1971年,动力区两个农村人民公社划归滨江区人民政府管辖,农业税收随之转出。
1972年滨江区革命委员会撤销,两个农村人民公社重新划回动力区革命委员会,农业税收随之转入。
农业税(含农业税附加)是我国古老的税种之一,清朝时期称田赋,民国2年叫地租,伪满时期改为地税,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的一项财政收入。
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虽收入数额不大,但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征收任务重,政策性强,受年景地目和农村政策影响,情况复杂。
1972年郊区改交公粮为折合现金计算,执行情况是:查田83 359亩,亩征公粮折按标准二等高粱50市斤计征,每市斤粮价人民币9分8厘,遇有灾情,减免据实。
1985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增加的收入中70%分配给农民,30%提高农业税折征代金,在亩产170市斤不变的政策下,粮价提高到每市斤人民币1角3分2厘。1987年,国家再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农业税计征粮价提高为每市斤人民币3角零5厘。
自1972年郊区两乡划归动力区管辖开始,到1984年的13年间,区财政征收的农业税始终在20~30万元之间,最高的1983年征收额为29.8万元,最低的1976年征收额为20.3万元,平均年征收额为26.2万元。1985~1988年,提高计征粮价后,年均征收额为37.9万元,1988年最高为41.1万元,只占全区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
国家为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保护耕地,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的个人与单位,需向国家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家用取得的收入,投入耕地开发与改造,以保证农业发展。
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条例,同年10月市政府下达《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确定动力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率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5角。
二、工商税收
1959~1961年,区内工商税收均由区管,包括区内所有市属以下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辆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7个税种。1961年全区工商税收总额1572.6万元,占全区当年财政收入93.68%。
1962年,工商统一税上收市管。其余6个税种仍留区管。当年税收总额下降到299.1万元。1963~1968年区内工商税收全部上收市级征管。
1969~1971年区内所有市属以下企业工商税收再度下放,仍为上收前的7个税种。当年税收总额为2705.8万元,占当年全区财政总收入的98.85%。
1972~1985年区内工商税收又一次上收。
1986~1987年,区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下放了区属全民、集体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5种税收的征管权限。
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市进一步下放部份税种,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税收留区征管。
三、国营企业利税
1959~1968年,区属国营企业收入由市征管。
1969年,市下放了区属国营企业收入征管权,即区属全民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征管权下放。其中商业企业利润全部上交区财政,亏损包退;饮食服务企业利润上交财政75 9/5,企业留25%。1974年改为上交财政50%,企业留30%,上交市主管部门20%。1979年改为"二、八分成办法",20%上交区财政,80%上交主管部门。亏损按比率退库。
198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区属国营企业收入由"盈利全部上交,亏损财政退库"改为以所得税代利上交,亏损不补,其中饮食服务企业以市服务局统负盈亏,按15%的固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1988年,上述规定停止执行,商、饮、服利润按同一标准计税。
四、其他收入
区财政收入的"其他收入"主要由罚没收入和契税收入构成。
1958~1963年,政法罚没收入和"三反"倒赃收入由区财政负责征管。1961~1963年罚没和倒赃款总额10.5万元。1964~1981年,罚没收入按行业管理,上收市直各主管部门。1982年,区属行政机关罚没收入全部下放区管。至1988年末,主要收入有工商罚没收入、政法(公安、检察、司法)罚没收入、物价罚没收入、卫生罚没收入、市政罚没收入等。.
1988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动力房管处的契税收入下放区财政征管。同年,两乡财政所同时开征契税。
上述两项收入,在7年中起落很大,1982年仅为0.4万元,1985年为29.9万元,1988年增加到86.9万元。7年中,其他收入总额为262.2万元。1972~1978年农业税征收概况 (见表9-1) 1961~1985年区财政收入概况 (见表9-2) 1986~1988年区财政收入概况 (见表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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