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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第一次改革,实行简化税制,合并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4个税种合并,改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税的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改革税制后,动力区开征7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由房管处代征)和农业税。
1972年7月,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改为工商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进行第三次改革,国营企业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原工商税按纳税客体,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税种,国家先后制定了11个税收条例,规定税种32个。到1988年,动力区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奖金税(含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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