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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9年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前,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是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保卫人民公社化运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87件,其中盗窃案件22件,占42%,批准逮捕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261人,决定不捕的2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3人。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64人,决定起诉的260人,免予起诉的3人,不予起诉的1人。出庭支持公诉34次。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2年后,1979年2月检察机关又重新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得以全面实施。使检察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历史时期。在1979~1988年受理的案件中,决定不捕的17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56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中,通过侦查监督防止错捕24人,防止漏掉犯罪分子76人,追捕43人,改变犯罪定性59人,纠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活动2件。1979~1988年,在公安机关报请起诉案中,决定免于起诉286人,不予起诉39人,公安机关撤诉21人,出庭支持公诉535次,发表公诉词331次。在决定是否起诉的刑事检察中,行使侦察监督,防止错案27件,防止漏掉犯罪分子186人,追诉29人,改变犯罪定性148件,纠正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活动46件。在审判监督工作中,除了出庭支持公诉、监督法庭活动是否合法和建立审查判决(裁定)书外,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口头抗诉1件,书面抗诉2件;对法庭审判案件超期以及判决送达不及时等问题,也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1980~1988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情况 (见表13-7)
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到1986年8月,3年打了"三个战役"。在审查批捕、起诉中认真行使侦查监督职能,防错、防漏、深挖余罪。摧毁盗窃、诈骗流氓团伙9个,有罪判决中处以死刑11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无期徒刑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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