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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成立初期,不独立行使检察权。1963年1月,按照对口设置科室机构的原则,未设监所检查机构和专管人员。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9年,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80年6月,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开始对区公安分局拘留所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是经常检查,逐月检查,节日重点检查以及组织区人民代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和纠正的主要问题是,对拘留人员超期羁押;已决人犯同未决人犯混押;在押人犯中吵监闹狱的"牢头狱霸”;在押人犯绝食、吞物自伤以及趁外出劳动机会逃跑等问题。1981年,根据市检察院要求,对动力公安分局拘留所羁押人犯的自伤自残情况进行调查。当年1至10月,羁押人犯中共发生自伤自残的15起16人。经过分析研究,向公安机关提出防止在押人犯自伤自残的7条建议。1982~1988年,再未发生人犯自伤自残问题。
1980~1988年,依法对监所检查954次,进行法制宣传45次,开展政治攻势75次。通过检查,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37件,46人次,纠正和处理拘留所干警打骂人犯、加戴枷具等违纪行为7次。同时,针对不同问题,协助公安分局建立、健全了监所管理制度和依法监管的各项措施。
为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区检察院会同公安分局加强了对全区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管制、假释“五犯人员”的监督改造工作。从1982年6月开始,对1981年1月至1982年2月判处的43名监外人犯的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摸底。
1985年10月至1986年,区检察院与动力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区各派出所管内的五种监外人犯在社会上的表现情况和监管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是,全区102名五种监外人犯中,保外就医的30人,监外执行8人,管制4人,缓刑49人,假释11人。其中,表现好的28人,占27.4%,表现一般的60人,占58.8%,表现不好的14人,占13.7%。1988年全区共有五种监外执行人犯48人,其中,管制1人,缓刑28人,假释1人,保外就医18人;表现好的11人,占22.9%,表现一般的28人,占58.3%,表现不好的9人,占18.8%。
为了加强监改工作,区检察院协助各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了"五犯"登记卡片,掌握各管区监改人犯的基本情况,并实行人犯定期汇报制度,由派出所填写人犯考核记录表,年终上报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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