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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区志》
 
 
第十三篇 军事政法
 
 
第四章 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9~1966年,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民事政策规定,贯彻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共审结民事案件1325件,年均189件。其中婚姻案1005件,占75.8%;赡养、抚养、抚育费等婚姻家庭案202件,占15.2%;债务、赔偿、继承等财产权益案118件,占8.9%。
    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制观念淡薄。案件受理数下降50%。此间审结民事案件810件,年均90件。其中,婚姻案542件,占66.9%;赡养、抚养、抚育费等婚姻家庭案143件,占17.6%;债务、赔偿、继承等财产权益案125件,占15.4%。
    1977~1988年,国家先后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后,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了。此间审结民事案4844件,年均404件,是1966年前的214%,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增长3.5倍。其中婚姻案3716件,占76.7%;赡养、抚养、抚育费等婚姻家庭案490件,占10.1%;债务、赔偿、继承、房产、宅基地等财产权益案638件,占13.2%。
    历年来,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一直比较突出,但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原因。50、60年代随着动力区工业建设飞速发展,大批市郊和外地农民入厂,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不少农村妇女想寻求在城市工作的人为伴侣,因此,一经介绍,草率成婚,婚后建立不起感情,矛盾不断加深而导致离婚的占了相当大比例。此外,因封建包办婚姻和两地分居而离婚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70年代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而离婚的案件也不少。
    80年代有些人受到西方"性自由"思想的影响,喜新厌旧和第三者插足的婚姻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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