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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9年区法院建立,到1985年12月,未设审判监督机构,对申诉案件的审理,都由原办案部门承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落实党的政策,区人民法院抽调10余人组成冤假错案复查组,负责对申诉案件的重新审查处理工作。1985年12月,建立审判监督庭,从复查组到监督庭,本着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凡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诉一律进行复查,对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照审判监督的程序进行再审。1959~1988年共复查处理申诉案720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申诉案4:20件。其中反革命案21件,其他刑事案399件。1979年动力区法院根据"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对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处理。在21件反革命案中,经复查有19件无罪,给以平反昭雪,有2件定性错误,予以纠正。在399件刑事案件中,经复查有2件属错案,9件量刑畸重,分别予以改判减刑,其余维持原判。
1981年,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文化大革命"前1959~1965年间判处后提出申诉的135件案件进行了复查,对其中19件反革命案经复查4件无罪,15件维持原判。对116件刑事犯罪案经复查7件无罪,109件维持原判。
1985年设立审判监督庭后,至1988年共审结申诉案165件,除11件部分改判外,其余均维持原判。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严格执法作用,保证了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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