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区志 |
|
|
|
|
|
|
《动力区志》 |
|
|
第十三篇 军事政法 |
|
|
第五章 司法行政 |
|
|
第一节 机构 |
|
|
1984年区司法局成立前,其工作职能一直由区法院负责。5月动力区司法局成立,隶属区人民政府领导。当时编制3人,1名局长、2名科员。主要履行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公证、律师工作;管理与指导街道办事处及两乡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能。1985年6月增编到7名。同年10月15日成立动力区律师事务所,设1名工作人员,隶属司法局领导。1987年8月1日成立动力区公证处,隶属司法局领导,配备干部2名。1987年12月局下设行政科、基层科,共有工作人员12名。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