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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区志》
 
 
第十六篇 劳动、民政
 
 
第一章 劳动
 
 
第五节 劳动工资管理
 
      1959年以前,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统一归市劳动局管理。1959年,市劳动局下放权限,将驻区市属和区属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划归公社劳动工资部管理。
    1963年,为所属企业职工晋升工资办理审批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被迫停止。1969年10月,动力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三部一办",劳动工资工作由生产指挥部劳动组负责。1979年恢复劳动科,劳动工资业务随之恢复。
    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主要是负责区属全民、集体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转正定级及职工晋级等审批工作。1986年,根据哈政发(1986)1号、2号文件精神,对全区集体企业开展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参加改革的职工3896人。在升级幅度上坚持"两头小,中间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问题,改变区、街集体企业工资管理混乱状况,统一工资标准。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国营、集体企业使用1986年国家下达的增资额指标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于1987年12月至1988年3月,对区属全民、集体企业进行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1988年10月,根据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规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工作由区计划委员会移交区劳动局劳动力管理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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