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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获得解放,动力地区贫苦农民斗倒地主,分得土地,翻身做主人。为了保卫胜利果实,很多青年农民涌跃参军,30多个村屯,有三四百名农民参军,拥军优属工作由此开始。
当时拥军方式,男人主要是出民工,给部队送军粮、弹药或出担架队奔赴前线;妇女主要是做军服和军鞋等。优属方式主要是帮工和送慰问品。农忙时,由农会组织人力到烈军属家,义务帮助耕种、铲耥、收割等;逢年过节,村(屯)干部及群众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慰问品,并召开烈军属座谈会等,青年团和少年儿童组织,到孤老烈军属家打扫房间、挑水、买粮、劈柴及做其他家务。
全国解放后,拥军优属的传统得到发扬。动力区驻军较多,历年来,每逢新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三大节日,各街道办事处、两乡、及煤、粮、商、服等部门,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报告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群众认识拥军优属的重大意义,密切军民关系。此外,为烈军属做好事,做光荣灯,送年画、对联、挂历,搞卫生,拆洗缝补,请医送药,买粮、买菜、买煤、劈柈子及给予经济补助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拥军优属工作只重视形式上的轰轰烈烈,并不讲究实效。1967年,动力区的一些大厂实行军管后,拥军活动非常频繁,满街都是大标语。区革命委员会还组织工厂、学校、机关以及群众组织等联合起草"拥军爱民倡议书",共印制了上万份,散发全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传统的拥军优属工作。1978年,省、市民政部门提出城市拥军优属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动力区当年有1/3的居民委达到"三化"要求。1982年,农村生产大队拥军优属达到"三化标准"。
1983年4月,召开"动力区优抚对象先进个人、拥军优属先进集体、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大会",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130名,优抚工作者先进个人24名,拥军优属先进集体40个,优抚工作先进单位30个。同年8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在动力区召开军民共建文明村现场会,推广81158部队同太阳升村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村的经验。到年底,全区各拥军优属小分队给在部队的现役军人写慰问信2万多封。1984年,以宣传、贯彻新兵役法为中心,落实优待政策,展览落实优待政策好的单位和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的先进个人的图片,请老抗联、老残废军人对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安乐、通乡等街道办事处针对有些新兵不安心服役、家长牵挂孩子影响工作等问题,组成慰问团带着管区内军属的心愿,带上家乡的慰问品和亲人的录音磁带,奔赴连队进行慰问,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1986年统计,全区优抚对象12 693人(户),其中烈属246户,军属1943户,残废军人279人,"两山"前线军人家属3户,两地生活军人妻子165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9363人,重点优抚对象为694人。针对管区内工厂企业多、驻军多、优抚对象多的特点,动力区建立了优抚对象服务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大厂武装部长为委员。与工厂、街道的优抚组织形成服务网络,开展各种服务活动。使优抚工作向着程序化、网络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逐步完成基层优抚保障工作的配套工程。到年底,全区建优抚对象服务委员会45个,下设231个服务站,694个服务组,2082名服务人员。形成了以工厂党委为中心,由武装部、工会、团委、后勤、劳资、财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优抚服务网。这个服务网与街道组织的社会优抚服务网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1986年组织工厂企业为驻军培养了320名掌握车、钳、铣、刨技术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军地两用人才。组织节日慰问,共写慰问信26 500封,赠送慰问品8500件,拆洗被褥1070件。为优抚对象解决孩子入托难和住房难问题。到年末,有98%的优抚对象子女进了托儿所和幼儿园。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在分房中将重点优抚对象、省级劳动模范同样看待。哈尔滨热电厂为6户两地生活的军人家属解决了住房。全区当年为优抚对象解决住房140户。全区各优抚小组为优抚对象免费调换煤气炉盘、增设暖气片、义务维修门窗等2700余件。
1987年,动力区为全区驻军和17 349名优抚对象服务。召开复员、转业军人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游园会、电影招待会、英雄模范报告会;组织优抚对象参加野营拉练、步枪射击对抗赛、国防知识竞赛;为军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培训音乐教员、放映员等。为军烈属做好事785件,街道组织各种服务活动155次,有1587人参加。区政府并将每年腊月23日定为全区的"优属日",7月24日为"拥军日"。
1988年,动力区为优抚对象送粮油5962公斤,各种熟食品3162公斤、细菜2850公斤,猪肉20公斤,肥皂250条,优质酒1822瓶,煤321吨,木}f625公斤。调换住房120户,为部队写慰问信11 600封,赠送慰问品4200件,为驻军子弟解决入学、入托98人,为14名军人妻子安排工作,为优抚对象和驻军做好事1.2万余件。
动力区历年来在优抚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中都取得显著成绩。1987年,沈阳军区授予动力区"子弟兵的知音"金匾一块;1988年,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评选动力区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二、群众优待
新中国建立后,动力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优抚优待规定和办法,除了做好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的发放工作外,还把群众优待做为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和长期坚持的工作制度。
农村群众优待工作,在农业合作化以前,采取代耕土地,即帮助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以后,群众优待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以优待的劳动日(即工分)和社员一起参加粮食、现金以及各种农副产品的分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1年起,农村优待根据分配方式的改变而改为优待现金和粮食。1984~1988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优待工作从"输血”型改为"造血型”,把群众优待同兴办社会福利工厂结合进行。社会福利工厂优先照顾家庭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有劳动能力的革命残废军人进厂工作,使他们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城市群众优待工作,从建区以来一直是通过全区各条战线和居民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来实现。区和11个街道办事处都建立拥军优属组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订立拥军优属公约等,把拥军优属活动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群众化。对重点优抚对象,做到"六包四固定","六包"即包送粮油,包送副食,包送煤柈,包送医药,包拆洗缝补,包打扫卫生;"四固定"为:固定服务对象,固定服务人员,固定服务任务,固定服务时间。到1988年,这一方式始终未变。
三、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50年代,国家抚恤条例规定,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后,给予牺牲、病故抚恤。因战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革命烈士抚恤。1955年以前,国家以抚恤粮的方式抚恤,从1955年起,改为现金。国家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4次调整抚恤标准,1980年、1984年两次提高烈士抚恤标准。现行牺牲、病故抚恤标准为1979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标准。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抚恤金分为3种标准: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标准;病故抚恤标准。其中革命烈士抚恤标准有显著提高,1984年,国家再次颁发对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985年10月,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变为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之和。无工资收入的,按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
动力区民政部门从1958~1988年,共抚恤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人员246名。抚恤金由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持抚恤金证明到区民政科(局)一次领取。
动力区民政局为了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烈属的社会地位,根据国家民政部的通知,于1983年向烈士家属换发、补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
残废抚恤 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和革命工作人员为残废抚恤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残废等级给予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残废等级分一、二、三、四等。解放战争时期,分一、二、三等。全国解放后,1950年12月经国家政务院批准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从此全国统一了革命残废军人评残条件和残废等级。"暂行条例"规定的残废等级为四等六级,"四等"即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六级”即特等级、一等级、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评定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残废者致残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评定残废等级后,根据其在致残时的不同身份,分别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32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使残废人员能够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抚恤证曾先后于1962年、1972年和1981年换发了3次。
对残废人员的抚恤方式为现金(解放初期为抚恤粮和其他一些待遇)。对特等、一等、二等抚恤人员,国家实行终身抚恤;对三等抚恤人员,1965年以前实行一次性抚恤,1965年改为长期抚恤。为了保障残废抚恤人员的生活,从1952年开始,先后7次提高残废抚恤标准,最后一次为1984年。抚恤金发放凭证每年1月和7月两次领取,在职人员在区民政科(局)领取;在乡人员在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领取。
对残废人员的其他待遇有: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残废人员伤口治疗,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公伤待遇,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一律由民政部门负责全部费用;因残废需要配备轮椅、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及镶牙、补眼睛等,也由民政部门供应或提供费用;残废人员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公共汽车按半价购票。
1988年,动力区共有各类革命残废人员279人。
建区以来,动力区抚恤金的发放情况是,1980年抚恤对象504人,其中在职抚恤416人、在乡抚恤18人、烈属70人。全年抚恤金共发放30 658元,其中在职抚恤支出11 357元,烈属支出13 545元,二等、三等残废支出2909元,临时救济户支出2847元。
1984年抚恤对象360人,其中在职一等抚恤对象3人,二等甲34人,二等乙64人,三等甲99人,三等乙142人;在乡抚恤对象二等甲1人,二等乙1人,三等甲5人,三等乙11人。全年抚恤对象总支出52 887元,其中在职抚恤支出23 210元;在乡支出2659元;烈属59户62人,支出20 881元;I临时救济户115户,支出6137元。
1986年增加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85人,补助支出20 101元;临时救济补助102户(次),累计支出5719元。全年抚恤费发放共25 820元。
1987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97人,补助支出23949.5元;临时补助141户(次),累计支出11 493元。全年共发放抚恤费35442.5元。
1988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104人,补助支出30 393元;临时补助153户(次),累计支出8151元。全年共发放抚恤费38 544元。
四、定期定量补助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孤、老、病、残的烈军属、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这些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1949年以前,定期定量补助主要为实物,补助高梁米、木柈子等,以后主要为现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先后几次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以保证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改进定期定量补助的意见。1979年,国务院提高定期定量补助专款。1980年,全国统一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的标准。
动力区根据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条件,在全区进行了认真地调查、摸底、核实,评定出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按1980年调整的补助标准,烈军属凡家庭生活月平均不足30元者,根据情况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孤老户为25元;农村在优待工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8~10元。1984年,城市孤老户补助35元,同子女同住者补25元;农村孤老户,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5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制,并提高抚恤标准,城市每人每月抚恤金44元(含副食补助),农村25元。
1986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颁发了(1986)14号文件,对复员军人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定额抚恤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
在国家定期定量补助之外,对优抚对象发生的临时性困难,区政府都及时地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以保障优抚对象的正常生活。50年代前期,临时补助以物为主,根据优抚对象发生临时困难的具体情况,需要什么就补什么,如修建房子的建筑材料,冬季取暖的煤、拌子,缺粮补助,御寒衣服、被褥、鞋帽补助等。50年代后期,对优抚对象发生临时困难的补助,由实物改为现金。在每年发放社会救济款、自然灾害救济款时,对优抚对象发放的临时困难救济款,都优先照顾解决。动力区1968~1988年优抚对象及抚恤金发放情况(见表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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