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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区志》
 
 
第三篇 城区建设
 
 
第二章 市政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动力区土地管理工作,分城区与郊区两部分。在城区面积25.3平方公里中,除铁路、道路、公用设施及绿地等占地外,95%以上土地是大中型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其家属区用地,归区管辖的土地极少。区的管理职能是办理房屋改进、翻建的审批手续,对于新建的审批权一律由市有关部门执行。因此,建区后的土地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农村105.7平方公里土地的管理。
    1958年建区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由区农业部门代管。1975年根据工作需要,区农业局确定一名土地专管员,负责办理农村建房占地审批手续。由于工作量逐年增加,工作范围不断扩大,1978年区农业局增设土地组,定编3人。1987年,两乡分别增设一名土地管理员,管理本乡土地。1988年土地组改称土地科,负责办理100平方米以内,农民插花建房用地的审批手续及普查登记发放土地证照和处理土地纠纷等工作。对于占用耕地建房和企业征用土地,均由市有关部门审批。
    进入70年代,随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区内原有空闲土地面积逐年减少,办企业、建校舍和住宅逐步向城区近郊扩展。到1988年,黎明乡原安乐大队城乡结合部的菜田,基本被驻区大中企业征用。征用形式为动迁附近居民住房兴建职工住宅区。1981年以来,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机厂和星光机器厂等单位,采取动迁形式建起5片职工住宅规划小区。另一种形式是按价征用土地,由征用方负责安置农民。1985年以来,哈尔滨锅炉厂和哈尔滨汽轮机厂等单位,先后与原安乐大队第五、第六和第七生产队签订征用土地议协书,把3个生产队土地全部征去建职工住宅小区。
    1980年以来,动力区加强了农村远郊土地管理工作。1984年区制订并试行"土地管理控制性五年规划",规定农村建房以自然屯为主,逐步实现住宅建设规划化。同时确定,农村再建项目要以插花建设为主。占用非耕地或插花地,要经乡和区有关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一律由市有关部门批准。1 9 87年1月《土地法》颁布后,黎明、朝阳两乡增设了土地管理机构,全区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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