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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公安部对城市户口管理及申领居民身份证等问题,从方便人民群众,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出发,作出新规定。1。对"三投靠"中的妻子投靠丈夫,女方年龄由38岁放宽到32岁;结婚时间由15年放宽到10年以上可申报落户。2.抱养学龄前儿童和弃婴,须无子女、女方年龄35岁以上,且结婚10年以上可以办理收养手续。3.生活在外地农村的父母,年龄在65岁以上,农村确无子女照顾,来哈尔滨投靠独生子女生活的,须持户口、所在地证明、身份证件到常住地派出所申请。4.新出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1O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报请住地公安分局户政科,户政科在半月内代市公安局批准落户;对其他要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市公安局将根据政策规定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及收费问题,初领居民身份证年龄仍为16周岁,其手续费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规定为10元;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限为3个月,手续费为20元。临时身份证只发给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证件的和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新证件的。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办理乘坐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工本费为10元,申领当日即可取证。(吴 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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