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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989年度,按国家教委5项督导的统计方法,扣除正常流动,市区小学生流失546人,流失率0.3%;市辖县流失1 223人,流失率0.8%。市区初中流失5 214人,流失率4.4%;市辖县流失6 614人,流失率12.6%。市区高中流失937人,流失率2.6%;市辖县流失341人,流失率3.7%。从数量上看出学生流失已经有所控制。1989年3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的童工由劳动部门清退和罚款;对经商的适龄儿童由工商部门清退和罚款;对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而弄虚作假参军的,由武装部门负责清退;务农的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清退。学校、街道办事处和家长工作单位负责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一些区、县政府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规定,南岗区政府规定凡被招收的应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或少年,限半月退回,逾期不退者给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纪律处分,罚款2 000~5 000元,直至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农村各乡、村也制定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乡规民约”。
市、区教育行政机关把关心差生、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的巩固率列为评价学校的主要工作。市、区教委要求深入细致的做好中差生的工作,强调把工作做在流失之前,让学生在课堂上听得懂、跟得上、不厌学。坚决克服"喜优厌劣"的倾向。1989年,全市初中实行了流失报告制,学生三日不到校就填写"流失生登记表",详细记载学生的流失原因、去向和学校所做的工作。4月和10月市、区教委两次向有关部门做了情况汇报,市教委于1989年就流失生问题专门进行了两次检查。
(王家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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