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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14日,市委、市政府做出关于严厉打击流氓闹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把打击流氓闹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作为治理社会治安的重点来抓。公安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对闯入校园寻衅闹事、侮辱调戏女学生、勒索抢劫财物、拦截殴打学生、扰乱正常秩序的流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经常受流氓滋扰的学校,当地派出所要列入治安管理的重点,设立民警执勤室,并实行定人、定时、定岗管理。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劣迹生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流失生。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但又未触犯刑律的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一律由当地公安部门强制送入市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对闹校流氓,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和家长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党、团组织。要将对子女教育的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使用、奖惩的一项内容。对于放纵、袒护,包庇子女违法犯罪的干部、职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无护校值班人员,或护校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致使流氓进校滋扰,发生问题不及时报案,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责任;当地派出所对打击流氓闹校不力,办事人员不负责任,报案后不及时到现场或问题处理不当,由上级公安部门追究所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刘景军 张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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