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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14.2(总第71期)  
  类别:编纂指导  
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吕学春
(作者系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图书报刊管理处处长)
     
    一、关于出版活动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刑法》、《民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国家部委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出版法律体系。
  我们省相关法规:《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加强内部资料性图书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民的出版自由: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自由设立出版机构,也称为创办权,另一种在出版机构的刊物上发表作品,也称为发表权。我国的出版自由就是第二种,《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出版自由。
  《条例》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出版自由的约束和条件:《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自由从来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绝对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江泽民同志这样论述"新闻自由"。
  二、扫黄打非
  扫黄:就是扫除带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打非:就是打击违反《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活动: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表现形式: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出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舆论导向问题
  舆论导向,也称为舆论引导,是一种运用舆论操纵人们的意识,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对当前社会舆论的评价
  2.对当前社会舆论及舆论行为的引导
  3.就某一社会事实制造舆论
  正向舆论能够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相反负向舆论对社会发展起到破坏和阻滞的作用。
  学术界认为:舆论导向作为我们党和宣传理论中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94年1月24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他指出:"正确引导舆论,是党的宣传思想战线非常重要的工作"。"舆论导向正确,人心凝聚,精神振奋,舆论导向失误,后果严重"。后来这一思想被概括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同年,他在视察《人民日报》讲话时,强调了舆论导向的重要性,"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由此可见,舆论导向在党的工作中的重要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的报告中强调"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正确导向,提高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习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
  查阅现有的文献,舆论导向的提出,最早是在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总结1989政治风波时说:"舆论工具不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不按党和人民的意志、利益进行舆论导向,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损失"。这是江泽民同志《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中讲的。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仅是党的新闻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要求。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保密问题
  出版活动应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保密法》第三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注意以下四方面:
  1.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全局性工作造成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我国国家政权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外交往和社会安定造成损害的;
  3.泄露后会使党对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和意识形态安全遭受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抵御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破坏活动、维护我国文化安全造成损害的。
  (三)禁止出版的内容(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四)史料的使用问题
  内容涉及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规定。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期刊发表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须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审定;中央单位期刊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定。
  凡发表涉及健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五)规范使用文字的问题
  规范使用文字是法律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省《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政府令229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管理权,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相关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否则,视为非法出版活动,管理: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我们省《黑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一)出版资格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及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4.有本单位的、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或兼职编辑队伍;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资金保证。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不得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禁止刊载的内容: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禁止从事的活动:
  (《规定》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四)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标识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资料性图书的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加强内部资料性图书管理的暂行办法
  内部资料性图书:
  是指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非正式出版的图书。
  内部资料性图书不准出版的内容:
  (一)各类中小学复习资料、习题集、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及师生用的参考读物;
  (二)各类导游图、旅游图;
  (三)地方标准;
  (四)军事题材类读物;
  (五)文学艺术类作品;
  (六)各种名录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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