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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
1949年以前,尚志县的商品收购多由各商业零售企业自由进行,或走村串屯收购,或坐店待购,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或由牙行从中斡旋。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为更多地掠夺本地资源,成立了兴农合作社,将农产品特别是粮油的自由收购,变为强制收购,并相继制订了《粮谷管理法》和《农产品强制出卖法》,强化经济警察,严格禁止农副土特产品的自由交易。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尚志县的商业部门对地方工农业生产部门的商品收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简记如下:
农副产品收购
1、统购 1953年,国务院公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实行统购。对实行统购的粮食、油料等农产品,国家给生产单位规定一定数量的交售任务,由国家指定的粮食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购数量和统购价格进行收购。这种收购办法一直延续到1983年。尚志县从1955年起,对粮食统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61年又实行了"增产不增购"、"特大自然灾害减免"的包干政策,同时对完成规定的统购基数之后多售的部分,实行工业品奖励。1971年又将原制定的统购计划"三年不变"改为"五年不变"。对多交售的余粮,亦由粮食部门加价收购。自1958年至1976年的19年时间里,尚志县共征购粮食50 765万公斤,每年平均征购2 672万公斤。征购数量最多的是1959年,达6 206万公斤;征购数最少的是1976年,仅为656万公斤。1979年,对统购的农产品提价,对超购部分提价50%,提高了农民卖粮的积极性。自1979年至1983年的5年时间里,尚志县共征购粮食15 758万公斤,平均每年征购3 152万公斤,比1958-1976年平均征购数增长18%。在对粮食实行统购的30年时间里,曾出现过征过头粮的现象。
2、派购 对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二类农副产品,如生猪、鲜蛋、家禽等,尚志县商业部门自50年代末采取派购的方式。实行派购的商品,由商业部门规定合理的收购和留存比例,给生产单位和个人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并由商业部门指定的食品公司与生产单位和个人签订派购合同,按期到生产地收购。1960年,对交售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布票,鼓励农民多养猪。1980年,对鲜蛋、家禽停止派购,改为自由销售。1983年,对生猪停止派购,改为合同定购。
3、计划收购 对地产中草药、蜂蜜、皮张、水果等土特产品,根据国家计划和生产部门的需要,自5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收购。计划收购由国家指定的供销合作社、外贸等部门执行。
4、议购 这是商业部门对统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采取的收购方式。1983年以前,实行议购的商品主要是指品种复杂、生产分散、季节性强、产销变化较快的小宗农副土特产品。1984年以后,对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粮食亦实行议购,而且不只是由粮食部门一家经营,其他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也可以经营。其价格一般由买卖双方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协商议定。1984年,仅粮食部门议购粮油即达1 212万公斤。
5、合同定购 合同定购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收购方式。它主要是指粮食部门对收购粮食商品的新方式。一般在每年初由粮食部门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并预付部分现金,以支持粮食生产。1985年,粮食部门与全县48 132户农民签订了定购合同,占全县农户的81%,落实廷购任务6 119.5万公斤。粮食商品实行合同定购,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粮食商品生产起了推动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发展专业的积极性。1985年,尚志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但广大农民对县委制订的"不扣、不逼、不压、不卡"的购粮原则很满意,努力兑现合同,共收购4 103.5万公斤,超过省政府调减收购任务3 250万公斤的26.3%。
工业品收购
尚志县商业部门,对地方工业产品进行直接收购,年收购总额均超1 000万元。对烟酒类商品,历来实行专卖,对县内各工业厂家的产品全部收购。1980年后,对酒类中的啤酒和果酒放开,可以由其他部门收购。生产厂家亦可自行经营。
二、销售
新中国成立前,尚志县的商业企业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方式大都为门市销售,自由选购。东北沦陷时期强制实行经济“统制”,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商品亦采用“配给制”,使人民生活降到最低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尚志县的商业企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在1979年以前又基本上是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因此。其售货方式除门市销售、自由选购外,还采取了送货上门等许多方便群众的方法。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的经济状况及商品货源的丰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商品供应政策,以解决某些商品的供求矛盾。尚志县商业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还采取了以下的销售方式:
1、统销
统销又称计划供应。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尚志县的粮食统销工作由国家指定的粮食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口粮(油)供应是实行按人分等别定量平价供应,也就是按照每个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差别和消费习惯,分别确定供应等级和定量标准,采取定量到人、按户发证、逐户建卡、凭"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或凭证发给的全国通用粮票或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供应粮食。在所供应的粮食中,细粮定量比重不断提高,由开始统销的平均20%,提高到1985年的35-40%。食用油基本上每年每人2.4公斤,逢年过节时还可增供一部分。对散居各乡的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亦执行城镇供应标准。对工商业用粮用油,则根据每个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以及社会正常需要量,合理安排,按用户、按定额核定供应计划。1983年,对工商行业用粮油实行了销售包干指标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1954年,国家对棉布、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按计划调拨,消费者凭布票或棉花票购买。尚志县商业部门每年向消费者发放一次布票,每人每年平均24市尺,棉花1市斤。对结婚、死亡用布亦发给补助布票。尚志县发放的布票是黑龙江省商业厅发行的,故只在省内流通,1982年允许在全国流通使用。1983年,国家宣布取消布票,对棉布实行敞开销售。
对汽油、柴油、煤炭等能源商品亦实行计划供应。
2、凭证(票)供应
对某些比较重要的一时一地供不应求的商品,尚志县商业部门采取这种销售方式。在60年代,尚志县商业部门向消费者发放过购货证。消费者凭证购买肥皂、棉线、白糖等日用生活品,但使用时间不长,便由于经济状况的好转而取消了。
对副食品,亦曾发放过票证,消费者凭票证购买食品,其中主要的是肉票,每人每年最多可发放15市斤。但在最困难的1961年春节,每人只发放3市两的肉票。此举在执行中也是时断时续。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商品比较丰富,自然取消了凭证供应的方式,而改为敞开销售了。
3、特需供应
对某些供不应求,但又是从事某种工作而特殊需要的商品,尚志县商业部门采取这种销售方式。例如,对从事高温及其他有碍身体健康工作的从业人员,商业部门给于补贴性的特殊供应。尚志县商业部门对水泥厂的工人始终坚持特需供应,每个工人每月可增供部分猪肉、白糖、豆油。1985年,猪肉、白糖的特需供应取消,只保留增供豆油一项。
4、议销
1984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尚志县粮油部门对饮料、酒精、制药、淀粉和其他工业生产用粮一律实行议价供应。对于计划外的行业用粮油亦按议价供应。1982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计划供应的粮油数量、品种已不能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尚志县粮食部门成立了议价粮油商店,消费者花稍高于平价的钱可买到称心的细粮、小杂粮和食用油。尚志县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量(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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