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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七篇 物价 工商管理
 
 
第二十九章 物价
 
 
第二节 物价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物价政策的重点是制止和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1953年和1954年,国家对粮、油、棉纱、布等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了统购统销。1957年为保证物价稳定,生产发展,调高了80余种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调低了 2 793种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对供应较为紧张的1 841种工业品价格作了相应的提高。1958年曾将大部分商品的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县对三类物资有定价、调价权。其后,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物价权限收归中央。1960年县物价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部署,对粮食、生猪、棉织品、日用品、五金电料、医药等495种商品保持了价格的稳定。不久,由于自然灾害,使国家经济处于困难,因而相应地调高了烟酒、糖果、糕点等1O余种商品的零售价格。1964年,国家调整了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三类物资的批岑差价和进货差价,调整了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了零星产品和小商品价格,凋整了市场贸易浮动价格。1965年,县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调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降低了生产资料的价格,其中粮食每百公斤由17.54元调高为20.78元,调高幅度为39.34%;生产资料中的化肥降价幅度为9.1%,农药降低15%至22.8%,农机具销售价降低10-16%,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逐步缩小了工农产品的剪刀差。
    1979年后,物价工作基本恢复到1964年的水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计划地对物价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为主的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允许协商议价,当面成交。1979年,调高了肉、蛋、禽、水产品、牛奶和蔬菜等180余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为25%。同时,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工农之间差别,相应的提高了粮油、生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2.1%,同时降低了化纤商品的销售价格,平均降低幅度为35%。1983年,对纺织品类商品的价格又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同时对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等高档商品进行大幅度的降价销售。1984年,上调了工业品中的尿素、硝氨、柴油等11类商品价格,下调了手表、西药、棉卡机布等三类商品价格。在农产品方面,降低了大豆的收购价格。1 985年,放开了生猪价格。调整了农村粮油价格,适当调整了铁路、公路的客货运价,调整了煤炭差价,调整了一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
    尚志县物价局在管理好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价格的同时,负责审定地方工业品和按分工权限规定的县管非商品收费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产品和非商品收费,按国家统一部署和上级下达文件的要求时间完成调价工作。在保证国家规定的商品统一调整价格外,对地产品按企业的生产成本的变化,亦做了必要的调整,对非商品收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统一和调整。制定和调整了铧子一类小农具和家具(如"两杠一板"、锅盖、办公桌、家具等木制品)、糖果、地产服装、冷饮产品价格和饮食服务行业收费标准,以及地方三类小商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1985年,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地产省管的水泥、啤酒、果酒、碳素制品及工程砂等产品调高了价格,上调幅度在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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