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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八篇 财政 金融
 
 
第三十一章 赋税
 
 
第一节 税务
 
      
    一、民国时期
    珠、苇两地设治前,捐税征收事宜隶属同宾县。1922年(民国11年)珠、苇设治后,即开始单独收税征捐。民国时期的税制,分为国家赋税和地方捐两大类。
    (一)、国家赋税
    国家赋税包括田赋、契税、税捐、印花、木石税。
    田赋  田赋即土地税。1916年(民国5年),吉林省公署在一面坡设同五荒务处,勘放27处官荒(在今尚志县境)。但因地方不靖,垦民稀少,未能依限开垦成熟。珠河设治时,仍无定额征收田赋的确切数字。为此,吉林省财政厅于1925年(民国14年)冬发训令,限珠河县速予核查。珠河县经核查,始按土地3.5万垧,每垧征收税率5角上报额征田赋。由于珠河境内地主对垦户有开地5年后始租的习惯和国家田赋有6年升科(开荒第6年交土地税)的规定,直到1928年(民国17年),征收实况仍未达到额征地数。
    苇河设治时,应征田赋为1 329.97响。设治局知其有误,故从1926年(民国15年)开始实查田亩,田赋渐增多,至1928年(民国17年),额征地数达4000多垧。
    契税  契税即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规定买价收6%,典价收3%,另加收契纸费。1925年(民国14年)至1928年(民国17年),珠河一地契税(包括契纸费)总收大洋计84 881.965元,年均21 220多元。
    税捐  税捐包括公粮、工商业税和各种杂税。民国时期珠河税捐以大豆为大宗,每年约占全税额的6/10,卖钱销场(即销售税)占2/10,杂税如苞米、高粮、黄烟、杂酒、兽皮、元蘑、木耳等类占2/10。1927年(民国16年)、1928年(17年)统计,珠河县税捐收入分别为大洋269 500余元和305 400余元,均占国税总额的80%以上,是国税的主要来源。
    印花  印花即由政府出售,贴在契约、簿据、凭证上面作为税款的一种特制印刷品,全称印花税票。1924年(民国13年)至1928年(民国17年),珠河县年收印花税大洋约2万元。
    木石税  1924年(民国13年)至1928年(民国17年)珠河境内年收木石税费约6 000元。
    以上各税据1928年(民国17年)统计,共合大洋约367 270元。
    (二)、地万捐
    地方捐制度混乱,名目繁多,各地各县也不尽统一,且朝更夕变。1923年(民国12年)苇河境内的地方捐共20种。1928年(民国17年)珠河县公开征收的地方捐也有18种。
    以上捐税基本上出自农业。
    苇沙河设治局1923年(民国12年)和珠河县1928年(民国17年)地方捐征收税种及征收实况如下表(附表)
    二、东北沦陷时期
    "九·一八"事变后,为满洲国财政部于1935年(伪康德2年)开始简化国税制度,制订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新税制于1936年(伪康德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改革后的地方税,采取了国税附加税制度与特别税制度并用的办法。新的税制税法,形式上简化了税收种类,实行统管明征,但实质上无论国税或地方税,每一个税收种类中不公开的具体项目颇多,私设暗征现象严重。尤其日本侵略者为维护其殖民统治,极力扩充军队、警察、特务叽关及其他机构。日益庞大的经费开支,使他们不得不强征乱派各种苛捐杂税以摆脱财政上入不敷出的困境。
    1937年(伪康德4年),即施行税制改革的第二年,在珠河、苇河两县公开征收的国税和地方税科目多得惊人。具体科目如下:
    国税
    1、田赋:大租;
    2、契税:契税、契纸费;
    3、出产税:货物税、山货皮张税、油粮税、豆税、细粮税、杂粮税、米谷税、斗税、粮石税、豆饼税、木税、木植税、鱼税、参税;
    4、营业税:营业税、牙当税、帖照税、牙帖税、当帖税、斗秤税、油榨税;
    5、牲畜税:屠宰税、五成肉税;
    6、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统税、麦粉统税、印花税;
    7、杂税:火柴公卖税、粮食交易税、五厘杂款;
    地方税
    地方税具体划分为营业税附加捐、矿区税附加捐、矿产税附加捐、木捐、房捐、街基捐、户别捐、自动车捐.灵柩车捐、手挽车捐、人力车捐、自行车捐、农业用大车捐、屠宰捐、观览捐、庙捐、吱捐、戏捐、鱼捐、船捐、不动产取得捐等21个科目。此外,不公开的乱摊、乱派、乱罚等临时性捐款无法统计。
    珠、苇两县历年国税征收实况无系统资料。现将珠、苇两县几个年度地方税征收实况列如下表:(附表)
    统计表中,珠河县1937年(伪康德4年)比1932年(伪大同元年)的地方税增加了1倍。苇河县增加了5.6倍。这个时期的国税与地方税仍主要依赖于农业,所以两县近8万农民历年都要承担全部租税的90%以上。
    三、1946-1985年
    解放后至1949年,全县征收的国税除农业税外,主要是产销税。征收的地方税主要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等。每年各项税收(包括农业税)不超过5万元。税源主要来自农业、森林采运业和畜牧、土特等副业生产。
    1950年1月,政务院(即现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全国统一税制,共设税种14个。尚志县实际征收各种税7种,其中国税(除农业税)3种,即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和工商业所得税;地方税4种,即印花税、屠宰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到1952年,全县各种税收(包括农业税)达19.3万元。
    1953年,我国开始第一个五年经济计划。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以适应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政务院按照"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主要目的是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和征收手续。实行了商品流通税,简化了货物税,修订了工商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了文化娱乐税。这次修正后,全县征收的国税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4种;地方税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6种。此后5年中由于国营和集体工商业共同改革,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果,税收有了较大增长。1957年,全县各项税收(包括农业税)达180.2万元,比1952年增加8.3倍。国营和集体企业已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
    1958年,为适应当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国家再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简化、改变了部分税种和征收办法,调整了部分税率。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原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停征了利息所得税,开征了集市贸易税.在县城所在地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这次改革后,尚志县征收的国税有2种,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地方税6种,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市贸易税。由于建设规模、生产规模的扩大,1959年和1960年工商各项税收分别增至4 590 996元和5 649 984元。从数字上看虽然增长幅度很大,但由于浮夸风,农业和工商企业的税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征现象和虚假成份。
    1961年和1962年,全县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使税收分别下降到320多万元和450多万元。
    1962年秋至1965年,全县贯彻了党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使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税收稳中有升,到1965年,工商各项税收为534万元。
    1966年至1972年,除文化娱乐税停征外,总体税制没有变动。这阶段的前4年,由于"停产闹革命"等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全县各项税收时起时落,徘徊不前。后3年由于森林工业、酿酒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都有所发展,工商各项税收渐次增长,到1972年达886.6万元,比1965年增长66%。
    1973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试行草案,又一次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同时调整了部分税率。这次改革后,全县征收国税2种,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征收地方税6种,即屠宰税、集市贸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契税和盐税。此后的3年中,由于提出了"抓革命、促生产",各业形势相对稳定,新建和扩建的酿酒、建材等工业已初见效益,工商各项税收持续增长,到1975年达1 272.7万元,比1972年增长43.5%。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全县推行了"抓两翼、保主体"的经济发展方针,使社队企业迅速崛起。国营工业由于原材料充足,生产也有了较大发展,税收明显增长,到1978年,全县工商各税达1 599.8万元,比1975年增长25.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县联营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过挖潜、革新和改造也取得了投资少、见效快的成果,所以,税源充足,税收额大幅度增长。到1982年,全县工商各项税收突破2 000万元,1983年达2 364.3万元,比1978年增长47.8%,平均每年增长9.56%。
    为适应全国性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并依照国务院决定,全县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完成了以"利改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改革前,国营企业税利并存,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改革后,将原工商税一分为三,即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开征了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奖金税。尚志县对国营大中型工商企业按55%分别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同时按固定比例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小型国营工商企业和城乡集体工商企业,除按不同行业税率分别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外,一律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对生产农机具、机器机械和纺织品等少数企业实行增值税;对个体工商企业征收营业税。
    这次改革,由于在税收及制度上兼顾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者利益,明确了责任,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税收持续增长。1985年,全县各项工商税收达2 728.2万元(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农业税),比1983年增长15。8%,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个体工商业税已达200多万元。
    农业税为国家税收。解放后,东北地区的农业税普遍采取了比例税制,并于1951年正式颁布了《东北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以后,为适应新的农村经济情况,国家于1958年6月正式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并取消过去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办法。比例税制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后以率计征。常年产量评定后,5年不变。为适应地区间农民土地占有量及土地收益情况的不同,在省规定尚志县平均税率的基础上,县对所属地区,视情况确定不同税率,即差别税率。
    尚志县自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平均税率多次变化,1952年至1957年间,平均税率最高时为23%,1958年为18.5%,1959年至1985年间,平均税率在13%至14%之间浮动。
    农业税除国家征收外,1955年县内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粮,后改为地方附加税。1970年以前,地方附加率占应缴国家农业税税额先后为12%和10%,1970年以后为15%。国家对农业税收比例一直采取适当平衡、减少、控制的低税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业经济,改变农村的贫困和落后面貌。人民公社化以后,全县农业税收额最高年份为1958年,计229.8万元;最低年份为1960年,计42.8万元;其他年份多在150万元上下,1985年完成2 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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