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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苇两地开垦初期,实行有5年垦荒6年升科(缴纳田赋)的税收减免制度,以鼓励开发,招徕垦户。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税收以保障供给、促进恢复、发展生产及国家建设为原则,实行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
对工商税减免,尚志县遵照执行了国家、省颁布的一系列减免政策,对繁荣经济收到了好的效果。
对农业税的优待减免,尚志县依据国家农业税条例规定,结合县内实际,主要对以下情况实施了优减政策,即纳税人和移民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分别为1年到3年和3年到5年;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的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农业税减免,一年一定。1958年农业"大丰收",农业税无一户减免;1960年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全县减免率高达74.9%;一般年景减免率多在5%至8%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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