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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八篇 财政 金融
 
 
第三十一章 赋税
 
 
第三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珠、苇两县设治前后均设有捐税征收管理机构。但由于地方财政收支无计划,加之国税繁重,致使地方强征暴敛,各自为政,税收管理十分混乱。随意增加税种,剜肉补疮,军阀、官僚、政商戚友关系者不在纳税之列,官吏贪污,警察讹诈,商会、农会私摊滥派等现象普遍发生。1929年(民国18年)前后,一面坡"有一种特别现象.即鸦片公卖,赌博公开,至有80余处。官方收此筹税银,一年可得60余万"。珠河县农会会长李相忠在从1927年(民国16年)任职后的4年中,"搜刮侵占滥支各款,为数在25 940.24元"。
    东北沦陷时期的税务管理实质上采取了一种强制手段。日伪统治者,根本不考虑各业的盈亏丰歉,一律照章缴纳,并经常出动大批警察催征。在欺诈、重税下,许多商工倒闭,田园荒芜,县民逃税、滞纳拖欠者甚多。
    解放后,尚志县的税务管理机构在各阶层的支持下,不断得到加强,到1985年,县税务局已下设8个税务分局和1个税务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务管理体系。
    税务管理工作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引下,也逐步得到改善。1957年以前,尚志县个体经济占主导地位,工商业税务管理工作主要采取了区别不同情况照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形式。在具体管理上,从1951年开始就采取了对应税货物及生产厂商、资本金额、生产能力、主要设备等进行登记,然后发放厂商登记证。对规模较大的货物和生产厂商进行专驻兼征,对中心户施行查定征收,粮谷、牲畜、屠宰方面的税收采取市场制度。为防止偷漏税现象,各乡、村还建立了群众性稽查组织,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群众性的稽查活动。
    1958年以后,城乡全部实现了国营和集体所有两种经济体制。这时期,工商业税收主要采取按帐征收的管理办法,屠宰、牲畜、私人贸易等方面的征税仍采取市场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国营、集体、联营、私营和个体经济全面发展,至1985年,全县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已发展到3 118户,私营和个体工商业已达10 950户。为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对征管形式进行改革,变过去单人下去征收为按系统按行业合理搭配力量,实行以组长为首的小组负责制,重点修订了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三项制度,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建立了月税月审、月调帐、月征收入库制度,对全县所辖企业实行定期不定期清查收缴制度,对私营和个体工商业户逐步采取建帐征收制度,对集市贸易严格执行市场检验征收制度。由于建立健全了税务管理制度,改进了税务管理办法,1984年1-5月份,对359户工商企业进行自查、互查、抽查后,共查出欠税额41 899.39元,1985年共查出偷漏税款60多万元,严肃了税务政策,维护了国家利益。
    解放后,尚志县农业税均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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