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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财政的主要支柱是税收。民国时期本县工商业十分薄弱,税收的主要来源多出于农业。而农业又开发较晚,熟地甚少,生产不丰,仅靠农业税收,财政实感不足。但农民的负担却远远超过了其他阶层。1928年(民国17年)共18个财政收入项目,年收吉洋312 246.28元,而农业税捐,即垧捐、粮捐两项收入计260 585元,占总收入的83.5%。
日军侵占后,尽管农业日益衰败,但日伪统治者并未放松对农民的敲诈勒索,繁重的苛捐杂税仍然是他们扩充财力的主要手段。1936年(伪康德3年)珠河县全年财政收入89 715元(伪国币),其中税收83 320元,占财政收入的93%,而地捐、粮捐合计为56 100元,占财政收入的62.5%。苇河县全年财政收入43 530元(伪国币),其中税收42 625元,占财政收入的97.9%,而地捐、粮捐合计为25 500元,占财政收入的58.6%。由于对农业掠夺性的搜刮,造成县内各项经济全面萧条,财源枯竭,财政更加吃紧。据东北沦陷时期一些资料记载,全县许多年度经常各费收入甚少,不得不依赖国库补给。
"八.一五"光复后至1952年,尚志县各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依然较低,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的局面无大改变。1953年国家开始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之后,财政状况有了转机,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的局面也逐年得到改变,自60年代起工商各项税收已占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1965年,全县财政收入为743万元,其中工商各税534.1万元,占总收入的71.9%;企业收入68.5万元,占总收入的9.2%;农业税收入111.1万元,只占总收入的14.9%;其他收入7万元,占总收入的1%。1970年,全县财政收入为926万元,其中工商各税670.3万元,占总收入的72.4%;企业收入61.2万元,占总收入的6.6%;农业税收入187万元,占总收入的20.2%;其他收入7.5万元,占总收入的0.8%。1975年,全县财政收入为1 409.5万元,其中工商各税1 272.7万元,占总收入的90.3%;企业收入亏损30.6万元,占总收入的一2.2%;农业税收入163万元,占总收入的11.6%;其他收入4.4万元,占总收入的0.31%。1980年,全县财政收入为1 954.7万元,其中工商各税1 788.8万元,占总收入的91.5%,企业收入12.3万元,占总收入的0.63%;农业税收入150万元,只占总收入7.67%;其他收入3.6万元,占总收入的0.19%。1985年,财政收入为3 045.5万元(不含煤炭价差补贴部分),其中工商各税2 728.2万元,占总收入的89.6%;企业收入5.6万元,占总收入的0.18%;农业税收入208万元,占总收入的6.82%;征收排污费收入20.7万元,占总收入的0.7%;城市维护建设税76.9万元,占总收入的2.5%;其他收入6.1万元,占总收入的0.2%。由此可以看出,60年代以后,工商业税收额呈激增趋势,确已成为全县经济收入主要来源,而农业税收入明显的降至次要地位。1951-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情况(附表) 1965-1979年全县财政收入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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