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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八篇 财政 金融
 
 
第三十二章 财政
 
 
第二节 财政支出
 
      
    解放前,历届政府不是将财力重点投放于各项经济建设事业和福利事业,而是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军、警开支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开支,以巩固其统治和满足其挥霍。
    珠河县1928年(民国17年)全年总支出吉洋249 036.601元,其中军、警支出吉洋158 586.42元,占总支出的63.7%;政府财务经费支出吉洋15 704.312元,占总支出的6.3%,两项经费即占总支出的70%。而各项建设事业和福利支出为41 351.933元,只占总支出的16.6%。此外,民国时期由于珠、苇两县开辟较晚,财力拮据,收支不平衡状况时有发生。
    "九·一八"事变后,由于日伪的统治和日军侵略战争的需要,县财政支出甚巨,收支不平衡状况加剧。1936年(伪康德3年),珠河县全年总支出国币172 667元,其中警察费和公署费两项支出126 355元,占总支出的73.2%,收支相抵后财政尚亏82 952元,约占总支出的一半须由省财政给予行政补助。苇河县全年总支出122 743元,其中警察费和公署费两项支出86 668元,占总支出的70.6%,收支相抵后财政尚亏79 213元,占总支出的64.5%须由省给予行政补助。其他年度,以上两项开支均占年度总支出的70%以上,而且多数年份财政入不抵出,需要补贴。
    解放后,在财政支出上,尚志县贯彻了勤俭建国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保证了多数年份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随着工、商、农各业的不断发展,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财政支出也随之逐年增长。1952年以前,年均支出还不到50万元;1953年至1957年,年均支出增加到150万元;1958年至1965年,年均支出达300多万元;1966年至1970年,年均支出690多万元;1971年至1975年,年均支出870多万元;1976年至1979年,年均支出1 120多万元;1980年后,由于国家和地方财力逐年雄厚,财政支出增加幅度较大,到1985年的6年间,年均支出2 074.4万元(其中包括国家各项事业专项拨款支出,平均每年近800万元,不包括县内每年平均上缴省以上财政的1 200万元),比1976年至1979年的年均支出几乎增加了1倍。资金投放也逐步转向各项经济建设事业、文教事业和各项福利事业。到1985年,用于行政支出、公检法支出、国防战备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金额,只占全年总支出的20.1%。1965年至1985年各年度支出情况(附表) 1985年财政决算支出详细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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