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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八篇 财政 金融
 
 
第三十三章 金融
 
 
第二节 货币
 
 
    中东铁路修建之前(1897年),珠、苇两地流通的货币是清政府发行的以白银为本位,以银两为单位的"户部官票"和以铜钱为单位的"大清宝钞"。因当时人烟稀少,货币流通量亦极其有限。
    中东铁路通车后,珠、苇两地移民日益增多,货币流通量随之骤增。是时,流通的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羌贴”(亦称"俄贴"),一种是"官贴"(亦称"永衡官贴")。
    "羌贴"主要流通于中东铁路沿线。商民交易纯用"羌贴"。它是华俄道胜银行、沙俄国家银行和中东铁路局发行的金卢布、银卢布纸币。常见票面有100元、1 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6种。俄国"十月革命"前,"羌贴"面值基本稳定;十月革命后,币值锐贬,1920年(民国9年)最终沦为废纸。1917年(民国6年)春末,苇沙河55户农户,共有羌贴400 158.5元,当时折华币(吉洋)287 750.25元;到1920年(民国9年),仅值华币311.41元。
    "官贴"由吉林省永衡官银钱号(原名永衡贴局)发行。先为木版印刷,后改石印。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发行银元官贴。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发行以吊为单位的官贴,1吊合制钱500文者号"中钱",1000文为1吊者称"官钱"。面额有1吊、2吊、3吊、5吊、10吊、50吊、100吊7种。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发行银两及银元票。民国初年,又陆续发行"大洋"券、"小洋"券(俗称"吉大洋"、"吉小洋")及铜元券多种,主要供纳税、完租之用。 
    1919年至1931年(民国8年至民国20年)间,珠、苇地区流通的币种,较为繁杂,有设于哈尔滨的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广信公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的支行发行的"哈大洋"票,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边业银行、东三省官银号等4行联合发行的"现大洋",有:占林永衡官银号发行的"官贴"、"吉大洋"、"吉小洋",有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奉票”、铜元等。诸种货币都有一定数量同时流通。是时,日本银行、朝鲜银行发行的“金票”,也流入县境。
    "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国中央银行发行满洲国币。正币分5角、1元、5元、10元、100元5种,辅币为铜质的5厘、1分和5分、1角4种。从1933年(伪大同2年)开始,将以前各行号发行的各种旧币,一律用满洲国币兑换收回,到1935年(伪康德2年)末,全部收兑完毕。是时,在珠河地区的兑换比率为:伪满洲国币1元,兑换哈大洋票1.25元、现大洋票1元、永衡官贴500吊、吉小洋50元、吉大洋1.30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一段时期里,金融市场比较混乱。流通中的货币,种类繁杂,有伪满币,有苏联红军解放东北时发行的"红军票",还有民主政权建立的东北银行发行的东北地方流通券。
    1947年1月8日,东化行政委员会明令公布:"伪满币...自一月十五日起一律停用"。1949年12月7日,东北人民政府第1201号布告:"一、规定红军票一元兑换东北流通券三十元。二、规定由本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底为兑换期,如不按期兑换,逾期作废。"
    从此,东北地方流通券全部占领县内市场,货币流通已达到一元化。
    尚志县是1951年4月1日开始流通人民币的。以人民币1元兑换东北地方流通券9.5元的比值,回收了东北地方流通券。
    1951年年末,为全县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实物券,其比例为工资的50%。实物券只许在国营或合作社营商业企业流通。
    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了新版人民币,以1比1万的比值,兑换了全部旧人民币。
    附:地方私币
    一、自1908年(清光绪34年)至1918年(民国7年)止,一面坡商会陆续发行1角、2角、5角各种纸币共计百余万元之多,以10角兑换"羌贴"1元。
    从1919年(民国8年),至1921年(民国10年)12月止,一面坡商会又发行5分、1角、2角、5角4种纸币20万元。1921年(民国10年)11月,乡民王化南、昆玉良、赵荣贵联名将此事告发。是年12月7日,被吉林省同宾县公署明令取缔。
    二、1931年(民国20年)12月,珠河县农会会长等人发行了珠河县经济券6 962元,贷付给各商号。后因变故,农会会长等发起人逃亡,农会不得不收回经济券3 200余元,尚余3 000余元未收回。1933年(伪大同2年)3月29日,由伪县公署勒令全部收回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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