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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民国11年)乌珠河设治后,即在今尚志镇富贵桥西侧租赁民宅理事。1927年(民国16年)升县,乌珠河设治局改为珠河县公署。1929年(民国18年)改称县政府。
设治时,乌珠河设治局设设治委员;升县后,县公署设县知事;改称县政府后,县知事改称县长。
苇河设治期间,机构大体与珠河相同。
1929年(民国18年),珠河县政府县长、科长、承审员、荒务主任、登记主任、书记员、庶务员、管狱员各1人,科员7人,登记调查员2人,共17人。是时,司法由县署兼办。在设治局时由科长兼任承审职务,1925年(民国14年)后,因讼事渐繁,设治局呈准吉林高等审判厅,添承审员一职。
1930年(民国19年),苇河县政府有县长、局长、主任各1人,科长3人,科员6人,督学、文牍、收支员等4人。
1931年(民国20年)"九·一八"事变前,珠、苇两县又增设公安局、教育局。两县的财务处不属县政府序列。民国时期珠河、苇河两地设治员、县知事、县长名录(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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