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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十一篇 政权 政法
 
 
第四十三章 政法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检察
 
      
    尚志县人民法院1949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包括一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为288件,其中:1949年至1955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501件,1956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下降至139件。1985年,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判处的各类刑事罪犯案件中,死刑占2%,无期徒刑占0.6%,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占3.4%,10至15年有期徒刑占8.9%,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占23.9%,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38.1%,其余23.1%为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于刑事处分。
    尚志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严格审查。1955年至1965年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人中,有45人未批捕,并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察或待查。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年,直接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6件.其中起诉1件。同时,加强监所的检查工作,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保外、缓刑、管制、监外、假释等5种人经常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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