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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十一篇 政权 政法
 
 
第四十三章 政法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一、人民调节组织
    在解放战争时期,各区、乡、村民政委员会(组)负责民事纠纷调节工作。1949年底,各区、村建立调节委员会(组)负责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953年至1956年,各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136个,企事业单位成立调解小组,共有委员135人,各村亦成立调解小组,共有委员2 100余人,其中女委员330人。区、乡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政府和人民司法机关指导下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1959年,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生产队设调解小组,共有委员1 600余人。至1965年,85%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较有成效地进行了调解工怍。
    1985年,全县各乡(镇)、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中型厂矿企业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组),并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其中有90%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了工作。
    二、民事纠纷调解
    1949年至1980年,尚志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67.7%,其他案件占32.3%,结案率达95.4%,其中离婚案件调解和结案的占74.4%。
    由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作用,因此,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渐减少。1949年至1952年,平均每年受理205件;1956年至1966年,平均每年受理194件。据1985年统计,全县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各村受理调处的占45%,乡(镇)受理调处的占30%,县人民法院受理调处的仅占25%。
    1985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35.7%,抚养、赡养案占6.1%,债务、赔偿、继承案件占27%,结案率达85%,其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达92%,从而增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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