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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十三篇 抗日斗争
 
 
第五十章 珠河抗日根据地
 
 
第二节 抗日政权
 
 
    自1933年(伪大同2年)冬至1934年(伪康德元年)秋,在珠河游击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农民委员会。开始成立时有的地方叫农民反日会,后来统一改称农民委员会。农民委员会是人民政权的雏型,它起着人民政权的作用。
    1934年(伪康德元年)7月,在铁南"红地盘"的三股流召开了农民委员会代表会议。会后,在三股流搭了排楼,召开群众庆祝大会。满洲省委和珠河中心县委都派人参加了大会。在庆祝大会上,发布了由冯仲云起草,于保合书写的"珠河县农民委员会总会布告"。
    珠河县农民委员会总会下设区、乡、村3级农民委员会。"红地盘"内已没有日伪势力及其统治机构,农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抗日人民掌握一切大权,4级农民委员会行使县、区、乡、村政权组织的职能.,在县农民委员会总会中,设有大队部、生产部、文化部、妇女部、肃反部,担负着组织生产、拥军支前、侦察敌情、铲除内奸、组织武装、传递信件等任务。每部设委员1人或数人。
    农民委员会按照"没收一切卖国贼、汉奸、走狗、地主的土地,将其分配给贫苦农民"的政策,没收了沙兹图、娄佩厚、施仪庭等的土地,然后按谁种谁收的原则,分给农民耕种。1934年(伪康德元年)春,三股流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平均分给农民,发了土地执照。后来,为了团结各阶层人士共同抗日,根据中共满洲省委的指示,1935年(伪康德2年)停止了平分土地的做法,贯彻执行了"二八分粮"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广大农民从民族利益出发都表示拥护,中小地主的抗日情绪也日趋稳定。分得土地的农民按"二八”分粮的精神,把属于地租部分交给农民委员会,作为抗日基金。"谁种谁收"和"二八分粮"政策的执行,虽然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并没有确定为农民所有,但农民获得了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减轻租量的条件下,可以保证有较多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抗日热情。
    中共满洲省委曾指示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人民革命政府(或称民众政府)。1935年(伪康德2年)3月5日,满洲省委在珠河成立了东北人民革命政府组织筹备委员会。珠河中心县委自1935年(伪康德2年)5月起,在所属各县也进行了建政的宣传工作。是年5月,珠河县临时人民革命政府在三股流宣告成立。它是在珠河县农民委员会总会的基础上成立的,吴景财被遮为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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