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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
尚志县人口的婚姻状况是,男性末婚人口比重高于女性,城市末婚人口比重高于农村,这主要是由于全县的人口性比例偏高造成的。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大于女性,女性早婚多于男性,一般情况是丈夫年龄比妻子大。
1、有偶人口状况
1982年全县有偶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51.26%,其中男性有偶人口占60.27%,15-29岁组女性有偶比重偏高于男性,20-24岁组女性有偶比重较男性高37.7%,30--50岁组男女有偶比重偏差大。在30-50岁组中的30-34岁组差数最大,女性有偶比重比男性高8.2%;50岁组以上人口女性有偶比重比男性低,这是由于高龄组男性人口死亡率偏高造成的。
尚志县人口中男性婚龄人口集中在24-29岁组,女性婚龄人口多集中在21-25岁组。
农村早婚人口比重高于城镇,女性早婚比重高于男性。未到法定婚龄人口的已婚率部分地区高达9%,其中男性只占3%。这种情况在生产责任制实行之后尤为严重,主要是农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能够支付结婚费用;另一原因,是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之后,急于找到劳动力和多承包土地,而采取了为子女早成婚的办法。这样,农村有偶人口比重便高于城市,女性有偶比重高于男性。
2、丧偶人口状况
在尚志县的人口中,15岁以上男性丧偶人数比女性低,随年龄组的增大,这种比例亦越大。这种原因主要是男性的死亡率较高造成的。
3、离婚人口状况
全县15岁以上人口中,男性的离婚率较高,占1.26%,女性较低,占0.18 %。从年龄状况看,25-30岁人口中,男性离婚率高;35岁--40岁人口中,女性离婚率高。农村早婚现象比城市多,离婚率也较高,但再婚年龄比城市低。在再婚人口中男性略多,但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男子离婚后再婚比城市较困难。
4、再婚人口状况
再婚人口数受人口死亡率、离婚率和人口的年龄、性别构成等影响,亦与社会经济条件有关。全县再婚人口比重占已婚妇女人数的4%,其中城镇较低,农村较高。
再婚人口在已婚人口中所占比重虽不大,但与人口的再生产,家庭结构和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在如何处理好继父母对前婚子女的关系、抚养与计划生育上,已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5、存在问题
全县的婚姻状况基本正常,但尚存一些弊端,严重影响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如包办婚姻、少数贫困区的换亲、偏远山区的近亲结婚等,造成了婚姻的不稳定和人口质量的降低。买卖婚姻和早婚、早恋现象在局部地方亦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安定与人口的生产规模。
二、家庭
现代的家庭模式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发展已发生了改变。在全县的家庭中,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已趋于解体。新婚家庭与父母分过的占90%。这种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模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意义,可以因家庭成员的减少、经济能力的独立、家务负担的减轻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全县这种小家庭模式的建设,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其增长速度大致相当于人口的增长速度。随着这种状况的产生,年轻家庭与父母的生活习惯相差较远,因而出现了两代人的情感危机,父母同子女的隔代感愈来愈明显。但在城镇,则因文化素养较高,经济较发达,知识型父母对子女的思想意识和要求可以部分地予以理解,因而这种感觉尚不甚明显。家庭状况虽然如此,但赡养老人、供养父母的义务还是为青年男女普遍接受。
由于封建的思想和道德观念还在腐蚀着人们的思想,特别是有些人对生活方式的追求,以及情趣、思想素质的不同,在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婚外恋、私生子等社会弊端,影响家庭的稳定性。1922-1948年珠河县、苇河县人口统计(附表) 尚志县1949-1985年人口统计(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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