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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十五篇 社会
 
 
第六十二章 重大事故
 
 
第一节 失火事故
 
      
    1926年(民国15年)9月1O日早2时,苇河发生火灾,烧毁商户24家,房屋44间,居民住房45间,共损失现大洋2.8万元。
    1927年(民国16年)10月18日,石头河子南街路商号起火,被烧商号28家,妓院40家,共计房屋130余间,损失大洋20万元。
    1930年(民国19年)4月19日,一面坡铁道街巨丰源商号因烟筒出火发生火灾,烧毁楼房5间,损失大洋1.1万元。
    1930年(民国19年)5月13日,一面坡中央大街商业区失火,烧毁砖房30间,板房3间,草房4间,共烧了10户商号。大长兴、东戏昌、东兴合、德合东、裕福昌、富兴栈、益发饭馆等均末能幸免。损失价值大洋8.6万元。
    1930年(民国19年)12月12日,苇河县艺林电灯公司,因电滚磨热引起外部起火,烧毁电灯公司所有设备及配件,烧掉大豆40余石,豆油数万斤,砖房11间及其零星物品,损失惨重。
    1961年4月28日,亚布力镇胜利大队大火,仅11户未受灾,共损失38万元。
    1964年5月8日上午,尚志镇胜利街因电柱被风刮倒造成短路而发生大火,烧掉民宅180间,烧掉两个生产队的全部物资和帐目,烧毁养路段办公室及部分物资。损失折人民币约26.5万多元。
    1970年5月7日,亚布力镇一心大队二队,新迁户社员姜氏将草木灰倒在麻秸旁,后因死灰复燃造成火灾,烧毁63户居民住房和财物,烧死3人,烧伤1名救火的解放军女.战士。共损失价值16.9万元。
    1972年5月4日,乌吉密公社土门子大队社员石运同9岁的儿子弄火烧果树上的毛毛虫,引起大火,烧毁房屋54间及民户全部生产生活资料,烧毁供销社的全部房屋和商品,损失价值17万元。
    1973年9月11日,尚志镇农具修配厂因电火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5间,烧毁车床6台、刨床l台、铣床1台、磨床3台、冲床1台、钻床2台、电动机12台。共损失价值7.5万元。
    1975年3月23日下午1时,尚志木工厂水暖工在胶合板车间烘干室焊暖气管道。由于没对暖气设备周围杂物进行清理,焊花溅入锯末堆中。事后没仔细检查即离现场,不久酿成大火,烧毁该车间一部分设备和厂房。经济损失达3万多元。
    1976年8月26日,五金交电公司保管员吴德新,在五金电料库,私自接2 000伏调压器,晚四时出库,忘记关电源,致使调压器使用时间过长,超过负荷,于夜10时左右燃着了放在调压器下面的木板和堆在一旁的废弃发货票造成火灾,烧毁库存全部电讯器材商品,造成了52.9万元的损失。肇事者受到法律制裁。 
    1977年1月7日,县运输公司锅炉工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清除室内杂物的情况下用喷灯烤暖气片,燃着周围擦车的碎纱头,引起火灾。烧毁车库150平方米,汽车发动机2部,大型客车1部,损失价值12.5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尚志县自1970年至1985年共发生火灾157起,造成经济损失6 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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