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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九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运动前,尚志县长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剥削农民的生产关系。
    土地占有的形式分两种:一是民田,由垦户靠印照承领占有的土地,自垦自种或招户垦种;二是公田,由有关团体衙门所有,招民垦种。
    有地户大多是豪绅、官吏、.地主或匪首,中央和地方官中尤甚。他们购买官荒,少则几千垧,多则上万垧。北洋军伐段祺瑞以"德政堂"的名义在珠河占领大青川、大肚川两处荒地17 989垧,东北军的张学良在一面坡也占有大量土地。1948年亮河区的东兴、西安两村共有949户,土地6 000垧,而两村9家地主即占有土地5 082垧。全县各区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均达80%以上。
    民国时期地主剥削农民,主要靠出租土地和雇工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必须交租。地租有“四六”分的(即地主4成、佃户6成),有对半分的,还有倒"四六"、倒"三七"的(即地主6或7成、佃户4或3成)。地租还分两种:一种是随年成好坏,按商定的比例收租;一种是死租,即不分丰歉,每年按规定数量纳租。丰收之年,佃户尚可勉强过活;荒歉之年,就要借债还租,生活无法维持;连年荒歉,就要家破人亡。扛活的农民一年四季终日不闲,所得报酬养活不了全家老小。
    地主剥削农民,除出租土地和雇工外,还有"耪青"和高利贷等剥削形式。耪青分“里耪青”和“外耪青”两种。里耪青,即种地户只出劳力,包种地主土地,而劳动工具、籽种、食宿等由地主承担,其收益对半分成。外耪青,地主只出土地,其余须由种地户承担,其收益“四六”分成,(地主4成,耪青户6成)。高利贷即地主采取高利息将钱或粮抬给农民。抬钱,月息最低5分,高者本利齐;抬粮,春抬秋还,年利达50%至80%不等。
    这种残酷的剥削制度,使绝大多数农民在苦难中挣扎。因此,小农经济的生产,加之民心的低落,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矛盾的加剧,阻碍了全县农业的发展。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实行经济上的掠夺和封锁政策,强征和收买了大量耕地,建立日本移民“开拓团”,并加紧了对农民的剥削。农民遭受着日本侵略者和地主阶级的双重压迫,地主剥削农民的手段也更加残酷。当时,本县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达6种之多:
    1、高额地租
    地租依地贫瘠肥腴而定,最少为6斗,最多达4石,普通也有1石3斗至1石5斗。
    2、用地租代地主交出荷粮
    地主每年要向官府按地出荷,但地主为了节省运费,便叫农民将租子直接交义仓,由义仓给出荷价,把地租出荷所得金再交回地主。这样农民在交地租时还替地主付了出荷粮运费。有些农民无车马,只得高价租地主或富农的车马。乌吉密到珠河县城仅9公里, 1石粮的运费就相当于3斗粮的价格。
    3、替地主缴纳储蓄金
    伪政府规定,每人每年在每百元收入中须出储蓄金30元。当农民代替地主出荷时,在义仓即将储蓄金扣下。但农民向地主交租金却按出荷粮交钱,实际上农民交租时也替地主交了储蓄金。
    4、级差地租
    农民交租给地主是用斗量,而送到义仓却按公斤收粮,1石粮过秤时平均要少1斗半,差价仍由农民负担。
    5、抬高租价
    收租时,地主不管农民种什么粮,一律按当时最高价之粮食种类收租金。当时大豆价格比玉米贵1倍,地主则全按大豆收租金。
    6、租外赋税 
    有些地方,如帽儿山老道沟地主规定,每垧地还须交60斤谷草,并为其无偿劳动3天,还要代种蔬菜、水果,年节、红白喜事时还要送礼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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