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尚志县志》
 
 
第三篇 农业
 
 
第十章 种植业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始于1879年(清光绪五年)初放蚂蜒河荒,分生、聚、教、养四社发给荒照(后称此为头荒照)。1882年(清光绪八年),经宾州厅详准,续放蚂蜒河荒地,所放荒照称"二荒照"。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第三次续放蚂蜒河流域零星荒地,所放荒照称"三荒照"。
    1912年(民国元年)吉林全省实行土地清丈,亦称清赋。蚂蜒河中、上游一带也开始派官员进行了丈量。由于交通不便,后来由各处地主自由申报,从而有大量土地被隐藏下来,逃避了租赋。执照载地只有3万余垧,而垦熟耕地已有65 700垧。
    1940年(伪康德7年)伪珠河县公署设地政科,根据伪满州国政府颁布的《土地审定法》着手整理地籍,制定标准区划,改变了以山河沟岗为界的习惯标定方法,评定等级,分等纳税,按时价收缴佃租。
    抗日战争胜利后至土地改革前,党和人民政府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地租一律按照原租减少25%,减轻了农民负担。1947年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受到法律保护。
    1948年进行了土地评级,1950年6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951年公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这些法律和纲要的制定以及土地级别的评定,有效的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了土地征用审批制度。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开展了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和第一次土壤普查工作。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测试手段和有效的工作,使土地规划和土壤普查均流于形式。
    1960年和1961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发出了农村政策《十二条》和《六十条》,其中对土地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同时黑龙江省1961年5月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至此,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工作未能继续贯彻执行。1974年本县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土地办公室,隶属农业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了土地管理工作,把"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定为国策。1980年开始,相继进行了土壤普查、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划界等工作。1984年12月发放了土地证。
    尚志县人民政府又结合本县实际,对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制订了若干具体规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1984年8月,土地办公室单独列为科级单位,隶属县人民政府,各乡专设土地助理1人。至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机构设置到措施手段,使多年被忽视甚至一度被放弃的土地管理工作又重新纳入法制轨道。
    经过几年的宣传教育,全县大多数干部和公民,对全县"八山半水分半田"的自然特点和耕地越来越少而人口急剧增加的严峻形势有了认识,"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自觉意识有了增强,私侵滥占土地的现象有所控制和扭转。但土地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子孙万代至关重要的一项长期性任务,除坚持不懈地以法治理之外,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以研究和解决,以达到科学地、有效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保持好大自然与人类的生态平衡。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