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克服小型商业租赁企业缺乏产权制约机制,收益分配过多地向企业和经营者倾斜,国有资产受到损害的倾向,进一步完善租赁经营责任制。1990年对191户企业开展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以及核定抵押金、租赁费的工作。
1.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商业部的通知,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加强小型商业企业租赁费、抵押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及有关的4种统计表格。对租赁费、抵押金的计提收取、安排使用及管理监督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召开了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对完善新一轮租赁经营进行全面部署。
2.市局干部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在平房区搞两户试点,摸索经验,总结推广。下发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各区、县(市)分别组成领导小组,制定清查方案,召开企业经理和财务人员会议。
3.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对全市191户企业资产进行清点、核查、登记,资产总额3 419万元,比清查前增加53万元,查出各种潜亏和历史挂帐265万元。最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价值确认,评估后资产增值20.66%。
4.合理确定租赁费和抵押金。以评估后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础,核定租赁费和抵押金。(1)租赁费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或行业资金利润率计算,但不得低于上期租赁费和折旧基金的数额。(2)对经营困难或亏损的企业租赁费可减收或缓收,但不能免收。(3)抵押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国有资产总值的5%。(孙凯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