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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七篇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第二章 职工福利
 
 
第三节 疗养、休养
 
 
  哈尔滨市第一个疗养院,是中东铁路局于1922年4月在哈尔滨江北太阳岛修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一些企业陆续办起工人业余休养所。1950年1月11日,
市总工会试办1处全市性工人业余休养所。休养员在工作时间外休养,休养所备汽车早送晚
接,随时诊查休养员疾病,及时治疗。休养所开所11个月接收7期、338名休养员,其中227
名治愈。休养员中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和功臣占59%。
  市劳动局于1950年印发《关于执行工厂业余休养所暂行规程》,对企业业余休养所的原
则、休养对象和休养待遇、规格、卫生要求等作出规定。到1950年底全市企业兴办业余休养
所8处,全市性业余休养所10处。1952年,全市兴办企业业余休养所11处,435张床位;市级
联合休养所260张床位。1949—1952年,享受休养的职工4284名。1956年,哈尔滨市兴办疗
养院(所)23处,1014张床位,为患慢性病职工服务。其中有8处脱产疗养所因管理混乱改
为业余疗养所。
  市总工会于1961年对基层业余疗养所进行整顿,明确疗养所性质、任务和接收对象,健
全制度,改善管理,推广先进医疗经验,提高疗养效果。“文化大革命”中,职工疗养院
(所)撤销停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工疗养、休养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8年,全市职工疗
(休)养院(所)32处,床位3367张,年疗(休)养职工1.1万人。到1990年末,全市职工
疗(休)养院(所)38处,床位3523张,年疗(休)养职工139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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