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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于195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
规定》,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同父母、配
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为2—3周,探亲假
期内照发工资;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本人自理确有困难,其往返车船
费超过本人工资1/2的,由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内给予补助(1962年修改为职工回家探亲所
需的往返车船费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工人职员回
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范围为父母,也适用于抚养职工本人长大,
现仍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两年回家一次的加路途假期4—5周或6周;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
已与家属团聚2周以上,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国务院于1981年3月颁布重新修订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每
年12天增加到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每年12天增加到20天。还增加已婚职工每
4年探望一次父母,给假20天的待遇,往返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同年,省劳动局在贯彻
《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说明: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等;探亲假期照
发原工资和其他各种补贴。
198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 4年
以上一次给假半年,不足4年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
期40天。出境探亲路费,国内段由职工单位报销,国外段自理。探亲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与
在职职工一样。
1988年12月,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
《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规定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
办理。
1989年8月,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台胞职
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
关探亲待遇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
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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