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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八篇 劳动争议
 
 
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节 解放后的劳动争议调解
 
 
  哈尔滨解放后,市劳动局于1948年建立。按照当时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对民族资产阶级
的方针政策,依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战时劳动法(草案)》,对私营企业采
取签订劳资合同、劳动契约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等办法,调解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
  一、劳资集体合同
  1948年初,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特别市战时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草案)》,对企业内
部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作时间、假日、工资、雇用与解雇、女工与童工保护等作出规定。
在20人以上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企业按规定执行;20人以下企业参照执行。1949年4月5
日,市政府发布通告《为集体合同劳动契约须经本府劳动局备案批准由》规定:“凡一切集
体合同,须至本府劳动局登记备案,并经批准方属生效”。9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私
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暂行办法》。9月19日,市委下发通知,市劳动局制定的
《哈尔滨市处理劳资关系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委审查批准,市委拟
定由市人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在未公布前,市职工总会、市劳动局与各级党组织
可依据此精神掌握执行。《办法》规定:“私人企业主与被雇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勤杂
人员的关系,得以由本府劳动局批准备案之劳资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之规定办理。未签订集
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者得以本办法办理”。10月25日,市委下发《关于成立哈尔滨市集体合同
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凡各部门配合集体合同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向该委员会汇报情况,提
出问题,取得密切联系,此委员会对市委负责”。10月28日,市集体合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
会议,研究确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由劳资双方各自代表团用书面函件呈请劳动局,以使组织双方协商;
  2.劳资双方代表团正式协商;
  3.将双方草案合并为一个草案,双方协商通过;
  4.将合同草案双方签字,提交政府批准。
  根据市集体合同委员会部署,市劳动局、市职工总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抽调干部,互相
配合,组织各私营企业开展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工作。至年末,全市有针织、铁工、制材、油
坊、木制、麻绳、浴池、皮革、皮鞋、铜盆、铅笔等11个行业签订行业劳资集体合同。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1日颁布《关于私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劳动局认真贯彻《暂行办法》,进一步开展全市私营企业签
订集体合同工作。4月17日,针织、铁工、油坊、印刷、胰蜡、中药等8个行业,举行签订劳
资集体合同大会。4月19日,浴池业签订集体合同。
  同年1月25—28日,召开全市手工业工人代表会议,研究本系统各行业签订集体合同和
劳动契约问题。1月26日,市委从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抽调干部,先后帮助印刷、针织、铁
工、制材等9个行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年底,全市除面粉业外,其他主要行业均签订集体
合同或集体协定。其中:铁工、印刷、制材、制油、漂染、中药、浴池、糖果、粮谷、胰蜡、
麻绳、安瓶、玻璃、制鞋等14个行业签订集体合同,奖章、电锤、饮食、毛类制品、回民饮
食、理发、弹棉、百货、农园、制纸等10个行业签订集体协定。
  市劳动局于1951年9月30日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检查建立劳资协商会议与签
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和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检查建立劳资协商会议与签订劳动契
约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制订贯彻执行工作计划,开展检查工作。11月17日,市劳动局向
松江省劳动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报送《哈尔滨市劳资协商会议和劳资集体合同情况的报
告》中提出,存在主要问题是:资方在经营管理上消极放权或独断专行,实施封建管理制度,
违反合同规定;大量雇用临时工,乱发奖励。至年末,全市签订、续签20件行业劳资集体合
同,批准350件单独劳动契约,27件集体协议。
  1952年6—10月,签订劳资集体合同58件,比上年同期增长56.7%。在执行合同中,多
数企业超过合同规定的产量和质量指标。鸿新染织厂日产布由250匹提高到410匹,产品合格
率由95%提高到97%;华康药厂日产“卡卡毛露”由原日产4000支提高到1.2万支,废品率
减少1/3。同年,签订、续签行业劳资集体合同25个,企业劳资集体合同7个。续签合同充实
内容,更加具体、详细。其中:劳保福利占14%,劳动条件占36.4%,雇用与解雇占16%,
权利和义务占11.9%,厂(店)规占16.8%,生产占4.9%。从合同执行情况看,制油、
漂染等行业执行较为全面;针织、制鞋、安瓶等行业执行较差。
  1949—1955年,全市私营企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276件,厂(店)劳动契约913件,劳资
集体协议与协定136件。
  全市101个行业、4440个私营工商业于1956年1月20日全部公私合营,做为调解劳资关系
的集体合同随之结束。
  二、劳资协商会议
  哈尔滨解放后,在一部分私营企业中试行劳资协商会议制度。1950年3月7日,全国劳动
局长第一次会议提出在全国各地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组织,以协调和稳定
劳资关系。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下发《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
示》,对劳资协商会议的宗旨、组织形式、协商事项、协商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作出规定。其
中第2条规定:“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一般适用于50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商店,凡雇佣50
人以下者得根据本指示精神与具体情况斟酌办理之。同时在同一城市的同一产业或行业中,
劳资双方均认为有必要时,亦得设立该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
  市劳动局于1950年把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工作列为年全局中心工作。4月初,
市委、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各区委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党、团、工会组织
比较健全,工作较有基础的哈尔滨私营兴东油坊。经过动员教育,在纠正资方不断增加劳动
强度错误做法,消除资方思想顾虑基础上,劳资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工厂劳资协商会议。5—6
月,工厂劳资协商会议先后召开两次例会,解决生产中关键问题和管理职权、机器修理、厂
规、节约、防火、工人福利等问题。
  兴东油坊劳资协商会议试点工作经验,受到中共中央东北局重视。1950年9月4日,《东
北日报》刊登《哈尔滨市兴东油坊劳资协商会议试点经验》。松江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和松江
省第二届代表大会也肯定这个厂的经验,决定在全省私营企业中推广。哈尔滨市仁昌、成记、
聚兴成铁工厂以及新阳木材厂、裕盛彩染厂、同记商场等私营企业相继建立劳资协商会议。
12月16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
会议的指示〉实施细则的通告》。规定适用范围和协商会议劳资双方代表人数、代表权利、
义务以及协商会议应注意事项等。至年末,全市相继在木器、制油、印刷、染业、中药、麻
绳、胰蜡、制鞋、粮食加工、玻璃、饮食、安瓶、电锤、刻章、回民饭店、糖果、制棉、理
发、浴池等行业的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组织。
  1951年10月,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对全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
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看出,劳资协商会议对调解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贯彻“发
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效果:
  1.促进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改善。全市私营企业生产总值1950年比1949年增长1倍,
1951年上半年比1950年同期增长5%;职工收入1950年比1949年增长19%,1951年比1950年增
长15%。兴东油坊1950年5月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后,产量增加1.9倍。
  2.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加强劳动纪律。仁昌铁工厂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加强
劳动纪律,事故减少80%。裕盛彩染厂进一步完善厂规,建立生产责任制,修复工厂关键设
备,为工厂发展打下基础。
  3.促进改善劳资关系,解决企业管理职权问题。资方合理经营管理权得到维护,克服
工会包办或干预资方正常指挥工作倾向,解决工会小组取代生产小组的错误做法。
  4.减少劳资争议。劳资协商会议体现民主、平等、劳资两利、契约等新的劳资关系,
劳资之间矛盾可以在会议上讨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1950年,全市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比
1949年下降77.2%。
  5.解决集体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集体合同上有原则规定,实际上体现不了,通过协
商会议协商后,得到圆满解决。
  协商会议作用还体现在检查、督促、保证集体合同全面贯彻执行,协商本行业有关生产、
福利问题等许多方面。
  存在问题主要是:劳资协商会议工作进展不平衡。检查29个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真正发
挥作用的只有50%;有关部门对协商会议存在包办代替现象和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特别是
有关部门在基层工作不协调,缺乏配合;有些企业劳资协商会议民主、平等、自愿、“劳资
两利”原则坚持得不好,过分强调各自利益。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后不断减少。1954年一年内,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批准废业私营企业90个。1955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
做为调解劳资关系的协商会议组织也随之解体。1956年1月,全市私营企业全部公私合营,
协商会议组织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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