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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八篇 劳动争议
 
 
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8年,市劳动局设立仲裁科,负责处理全市劳动争议案件。1949年9月10日,市政府
发布《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暂行办法》,其适用范围是: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企业中的劳
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首先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向市劳动局申诉,
由市劳动局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决。10月5日,市劳
动局下发《关于劳动争议协议须执行备案手续的通告》,再次重申,一切劳动争议必须按照
规定程序处理,否则在法律上不生效。11月18日,哈尔滨市成立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
工商业联合会和劳方、资方、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1月28日,市
劳动局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与工作办法》,使劳动争议工作的法规更加完善。
  1949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7起,其中经调解协议解决120起,仲裁解决34起,移
送法院5起,其余经企业或行业内部协商解决。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是解雇和劳动
报酬方面争议,分别为163起和78起,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42.1%和20.2%。
  在处理解雇案件时,对政治性解雇和随意性解雇,坚决纠正。私营裕盛彩染厂资方因1
名职工参加工会将其解雇。市劳动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厉批评资方违法行为并给予处分。
私营永大铁工厂经理借口营业不好,未经政府批准宣布休业,解雇工人5人。经调解无效,
市劳动局作出责令资方收回解雇工人的仲裁。外侨拉扎力吉开设的酒厂,因1名工人揭露资
方走私和偷税漏税而被解雇。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收回解雇工人。对正常解雇,做到实事求
是,妥善处理。私营华丰火柴厂因手工生产改为机器生产,女工由18人减少到14人,解雇女
工4名。经工会协商无效,市劳动局作出仲裁,同意业主解雇4名女工,支付两个月解雇金。
  在处理有关劳动报酬案件时,凡属违法剥削工人行为,坚决制止。私营黎明铅笔工厂,
拖欠7名女工3个月工资30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影响工人生活形成争议。经市劳动局
调解,业主负责立即筹款支付拖欠工资。属于职工对工资要求过高的,通过宣传政策,进行
教育予以调解。
  1951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增加“裁决”程序(后将“裁决”改为
“裁处”),以便及时处理一般性质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压力,
使其能集中精力处理较大和特殊劳动争议案件。
  1950—1951年,哈尔滨市发生劳动争议情况基本与1949年相同。
  1952—1953年,“三反”、“五反”运动中,哈尔滨市有些资本家采取消极经营手法,
借口利润小、赔钱,不承揽国家加工订货;以停工停伙、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挤走检举资方
“五毒”行为职工;有的公开提出解雇职工,引起大量劳动争议。1952年,发生劳动争议939
起。其中:解雇233件,占争议案件的24.81%;劳动报酬559件,占争议案件的59.53%。
针对资本家侵犯工人利益行为,市劳动局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严格控制资本家非法解雇工人,
责令资本家迅速支付职工应得工资。通过法院审判与劳资协商相结合办法从速处理,有力打
击不法资本家,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1954—1956年,哈尔滨市劳动争议呈逐年下降趋势。1954年发生601起,1955年发生471
起,1956年发生159起。劳动争议主要问题仍是解雇职工和劳动报酬。1957年6月6日,市劳
动局下发《关于劳动部门受理劳动争议范围问题的规定》,重申劳动行政机关只受理国营、
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企业中职工与行政之间劳动争议。对非雇佣关系争议、个人雇佣性质
争议、职工不服行政处分问题及军事系统内劳动争议,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由各单位或上级
主管机关自行处理。如仍有意见,可向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诉。1957年以后,国营企业因开除、
辞退临时工和临时工转正等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1957年发生劳动争议136起,其
中国营企业38件,占27.5%;1958年1—8月发生劳动争议136起,其中国营企业75件,占
55.1%。9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撤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
机构,有关劳动争议问题,通过来信来访渠道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
  1986年2月17日,市劳动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维护劳动法令、法规严肃性,保
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立信访仲裁科。9月19日,成立哈尔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1987年3月12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对劳动争议处理范
围、程序和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6月22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哈尔滨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妇联、市信访办、市人事局、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8个部门代表组成。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
行规定》。
  1987—1988年,哈尔滨市、区、县(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起,涉
及职工70人。其中:调解解决30起,仲裁解决13起,撤诉3起。在13起仲裁案件中,职工胜
诉7起,单位胜诉6起。因一方不服裁决上诉人民法院6起,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仲裁决定结
案。在处理43起劳动争议案中,涉及职工被企业按违纪处分的19起,占44.19%;涉及履行
合同的12起,占27.91%。
  典型案例有:
  1986年12月,哈尔滨电机厂厂长申诉该厂2名合同制工人不履行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给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动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进行调查和调解,2名合同制工人向工
厂适当缴纳合同违约赔偿金。
  1987年8月,黑龙江省汽车工业公司4名退休职工,受聘到集体企业工作。公司领导认为
他们从事的工作抢了公司“饭碗”,将这4名退休职工除名,停发退休金和福利待遇,引起
争议。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有关政策规定裁决:撤销汽车工业公司错误决定,补发
停发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公司不服,申诉到区人民法院,上诉到市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
  1988年1月,哈尔滨针织厂1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13天就被确诊患“红斑狼疮”,前
后两次住院9个月,出院后无法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经道外区劳动争议
仲裁办公室调解达成协议,该工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工厂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0元。
  哈尔滨市在进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以
调解为主的处理办法,努力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按期结案率达100%。
  1989年4月1日,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
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劳
动合同鉴证内容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内容是否符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双方是
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手续是否完备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5元;劳动
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主要
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1989年,全市处理43起劳动争议案件。1990年,全市处理15
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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