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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战时劳动法(草案)》。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凡工人与
企业主及企业管理人之间发生争议,应由工会与企业主用同等人数组织临时委员会商议解决,
凡不得解决者,得向政府控告由政府一定机关仲裁解决之”。
市政府于1948年1月30日第2次政务会议决定,在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中增设劳动局,局长
由饶斌兼任。市劳动局编制17人,实有20人。设秘书室、仲裁科、保险科、安全科和工薪生
活委员会。局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市委发布的《战时劳动法(草案)》。主要职责是在“发
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指导下,担负调解处理私营企业劳资纠纷,
监督资本家执行劳动政策;督促检查公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处理劳动争议;
检查工厂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949年,市劳动局局长由吴宏毅担任。市劳动局编制38人,实有37人。设秘书室、保险
科、安全科、撤销仲裁科增设调解科、审查科;工薪生活委员会改为工薪科。市劳动局的任
务是掌管劳动争议事项;统一筹划劳动保险事宜;办理工厂安全检查及劳动保护事宜;进行
工资审核、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劳动局职能是对全市劳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
济发展。其工作任务,服从服务于不同历史时期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1950年,市劳动局机构设置在原有基础上,将保险科、安全科合并为劳动保护科,下设
保险股、保护股和职业介绍所;工薪科改为工资科。
1951年,市劳动局恢复劳动保险科,业务从劳动保护科划出;劳动介绍所从劳动保护科
划出,隶属局领导。
1952年,市劳动局局长由胡传经兼任。市劳动局编制51人,实有48人。机构设置在原有
基础上,撤销劳动保险科,业务由劳动保护科承担;撤销工资科,业务由审查科承担;劳动
介绍所改为劳动力管理科。
1953年,市劳动局编制92人,实有92人(临时12人),机构设置在原有基础上,恢复工
资科;成立哈尔滨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
1952—1953年,市劳动局的任务是:
1.监督公私营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各项劳动法令;
2.调处、仲裁私营工商业劳资争议,调整公营企业公私关系;
3.审查批准公私营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工厂规则,监督其实施;
4.监督企业实施国家统一工资标准,试行新工资制度,研究有关工资工时事宜;
5.监督指导公私营企业实施劳动保护事宜;
6.检查厂店安全卫生并督导实施劳动保护,审查督导各企业举办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等
事宜;
7.监督指导公私营企业女工童工保护事宜;
8.督导公私营企业加强劳动纪律,奖励劳动模范等事宜;
9.协助教育部门及工会组织研究并督导职工业余教育实施事宜;
10.调查、登记职工就业、失业状况,适当调剂劳动力,安置失业职工;
11.制定各种单一劳动法规;
12.定期向东北劳动部及中央劳动部报告工作,呈送所发的决议和指令。
1954年,市劳动局编制118人,实有118人(临时11人)。秘书室升格为处级;劳动力管
理科同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改为劳动力调配处;调解科、审查科合并改为调处审查科;保
留工资科;增设调查研究室(科级)、统计科、技工培训科。
1955年,市劳动局局长由张琢琨担任。市劳动局编制115人,实有113人。设秘书室、调
查研究室、劳动力调配处、劳动保护科、工资科、技工培训科、调处审查科(包括接待室)。
1956年,市劳动局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令和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在自己的权限内颁发
命令和指示;
2.领导和监督所属劳动行政机关进行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主管机关在各
项劳动工作上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监督指导各企业和其他有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资方面的政策法令,
审查批准各企业调整工资方案;
4.监督各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做好介绍、平衡和调配工作;
5.监督指导各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培训后备技工计划和规章制度,根据需要举办技工学
校或技工训练班。
6.监督指导各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及有关青工、女工保护工作,
领导地方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工作;
7.审查、批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监督其贯彻实
施;
8.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9.安置失业工人就业;
10.进行劳动统计工作;
11.研究有关劳动工作的科学技术问题。
1957—1962年市劳动局机构设置进行部分调整,增设移民科(后改为农村工作处),定
员定额科、计划科、技工培训科。撤销统计科、调处审查科、技工培训科和农村工作处。劳
动力调配处改为劳动组织处。
1963年,市劳动局编制94人(其中行政编71人、事业编10人、临时13人),实有86人
(其中行政编63人、事业编10人、临时13人)。机构设置为秘书室、劳动保护处、工资处、劳
动组织处,定员定额科、计划科;增设锅炉监察处、劳动介绍所、调查研究组;市委精简办
公室并入劳动局。
1964年,市委安置办公室并入市劳动局。
1965年,市劳动局编制127人(其中行政编113人、事业编5人、临时9人),实有121人
(其中行政编111人、事业编5人、临时5人)。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劳动保护处、锅炉监察
处、工资处、劳动组织处、劳动介绍所、定员定额科、计划科、调查研究组、精简办公室、
安置办公室。
1967年1月,市劳动局机构被撤销,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
1968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接管市劳动局临时接管委员会。11月,成
立市劳动工资办公室,设办事组、调配组、工资组、保险保护组、接待组。
1969年,市劳动工资办公室改为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设办事组、调配组、工资组、保
险保护组、接待组。
1970年,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合并为市民政劳动局。设办
事组、政工组、接待组、下乡组、民政组、劳动组(下设调配组、工资组、保险保护组)。
1967—1970年,市劳动局无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变动很大。
1972年4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从市民政劳动局划出,隶属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
领导。7月,市民政劳动局撤销,组建市劳动局编制78人,实有92人。
1973年,市劳动局恢复处、科建制,编制78人,实有90人。设办公室、政工科、计划调
配处、工资处、劳动保护处(含锅炉安全监察业务)、劳动保险科、接待室(科级)。此机
构经市编委1973年4月2日批准,一直稳定到1977年,没有变动。
1978年6月,市劳动局成立锅炉检验研究所(事业单位),7月恢复技工培训科,11月恢
复锅炉安全监察处,业务从劳动保护处划出。
1979年,市劳动局编制105人,实有96人(其中行政编85人、事业编11人)。3月7日,
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组建哈尔滨市劳动服务公司(事业单位、处级机构、设在劳动局内)。7
月,增设社会劳动力管理处,业务从计划调配处划出,与市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
1980年,市劳动局编制155人,实有150人。市委知青办并入市劳动局。增设综合计划处、
财务物资处、下乡知青集体事业处(后改称“农企处”)。
1981年3月11日成立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事业编制,与锅炉检验研究所合署办公。
1982年10月7日,成立市劳动保护教育室,与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从锅炉检验研究所
划出)合署办公。8月,综合计划处合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处。
1983年,市劳动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机构改革要求,市劳动局内部机构进行调整,设办
公室、政工处、调配处、就业处、劳动保护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培训处、工资处、劳动保
险科、财务科。市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市劳动服务总公司(局级单位、市集体经济办公室集体
经济工作列入,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内部机构设置为综合处、经营管理处、供销处、就业
培训中心、农企科、计财科。
1985—1986年市劳动局局长由王家钰担任。市劳动局编制184人,实有185人(其中行政
编109人、事业编75人)。这期间,又进行机构改革。市劳动局与市劳动服务总公司合署办
公,统一设置职能机构,调整后的机构为:办公室、政工处、劳动力管理处(与劳务市场开
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工资处、计划统计处、保险福利处、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与劳动
保护教育中心合署办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合署办公)、
职业培训处(与职业培训中心合署办公)、财务处、经营指导处、供销处、农企处、仲裁处、
机关党委、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8年7月,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从市劳动局划出,改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为市委、市
政府老龄工作办事机构。
1988年,市劳动局编制129人,工勤人员7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15人。8月,市劳动局
进行机构改革,主要变动是:按照政(行政)事(事业单位)分开原则,改变市劳动局和市
劳动服务总公司合署办公做法,将哈尔滨市劳动服务总公司改为哈尔滨市劳动服务公司,由
局级改为处级,成为市劳动局一个直属事业单位。撤销该公司原有经营指导处,供销处和农
企处;劳动力管理、职业技术培训等行政职能划归市劳动局;郊区知识青年农牧场综合管理
划归市农业局;其他职能仍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同时,根据业务职能调整变动,将原市
劳动局政工处改为人事监察处;原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改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原计划统
计处改为综合计划处。新组建政策法规处。调整后,市劳动局行政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劳动力管理处、工资处、保险福利处、培训处、劳动安全卫生监
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财务处、信访仲裁处、人事监察处、机关党委。
1988年,根据劳动部制定的“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市劳动局职能
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力管理、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综合分析劳动工资工作动态;制定本市的政策法规
及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含地
区“工效挂钩”计划),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制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劳动工资
计划,拟定劳动工资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资基金管
理;负责劳动部门分管的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
3.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劳动力和劳动就业工作;制定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劳动力调配政策和办法;指导、推动各区、县(市)和各部门改善劳
动力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规划和指导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劳务市场的建
设和发展。
4.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工资工作;拟定本市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企业分配,协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
5.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改
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和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6.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和分配工作;规划、指导组
织企业在职工人技术培训、技师评定、考核工作和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前培训工作。
7.负责和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和职工来信来访工作。
8.统筹管理和使用就业经费,管理和审定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
9.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负责对特大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0.检查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对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并
进行业务指导。
1990年,市劳动局机构与编制稳定在1988、1989年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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