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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概  述
 
 
  哈尔滨市的劳动管理工作,是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的。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沙俄、德国、波兰等外国资本家陆续来
哈尔滨投资,先后建立制粉、酿酒、制烟等近代工业。在此期间也出现一些民族工商业,当
时各工商企业雇用的工人,主要是铁路沿线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还有一些是从山东、河北
等省招募来的,或是关内各地“闯关东”来的贫民。这些工人文化素质低,多数从事繁重的
体力劳动。因各工业企业多是从事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油、酒、米、面等加工业,生产受季
节影响。旺季时,大量采用临时工;淡季时,大量工人失业。工厂主和资本家可以随时雇用
和解雇工人,广大劳动者生活没有保障。
  在工人的劳动时间上,工厂主和资本家为榨取更多剩余价值,获得高额利润,常常采取
各种手段延长劳动时间。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哈尔滨车辆工厂,下同)虽然规定劳动时
间是8小时,但工人实际上工作10个小时以上。榨油、制粉、制鞋等行业的工人,每天工作
14—16个小时,有的高达18个小时。此外,工厂主和资本家还千方百计压低劳动者工资所得,
大量雇用童工和女工。
  在外国人开办的工商企业中,中国工人的工资比外国工人低得多。1926年对628个工厂
(占全市工厂总数84.6%)工人年平均工资情况调查,日本人648卢布,俄国人472卢布,
中国人163卢布。一个中国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一个日本工人工资的1/4,一个俄国工人工
资的1/3。据1938年出版的《满洲苦力》一书记载:哈尔滨机械器具工业工人的日工资,日
本人3.42元,中国人0.73元;金属工业工人日工资,日本人1.93元,中国人1.09元;食
品工业工人工资,日本人2.15元,中国人0.79元。
  工人的劳动保护与福利事业,有的企业虽也有明文规定,但均属一纸空文,难以实施。
俄国十月革命后,中东铁路的职工从1930年12月—1935年一度实行职工免费、半费医疗制度。
1935年日本接收中东铁路后,这项制度就被废除。日伪统治期间,政府民生部、治安部也曾
发布过《土木建筑劳动者保护规则》和《土木建筑劳动者灾害扶助之件》、《发生死亡时吊
慰金赠与要纲》等法规,但纯属装璜门面。工人死亡时,即使争得所谓的“吊慰金”,也多
被工头克扣、把头侵吞,工人的生、老、病、死、伤、残无人过问。
  1914年,沙俄哈尔滨董事会设立劳动介绍所,只负责招工和协助把头招工。1938年,伪
满哈尔滨市公署设立劳务科,只管“劳动统制”和“工资统制”,不管工人劳动安全、生活
福利。广大劳动者在“抓劳工”、“勤劳奉公”、“勤劳奉仕”等强制手段威逼下,愈加难
以谋生。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哈尔滨市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工作。当时,全市工人失业问题相当严重,各种失业人员达
12万人。面对这种情况,市政府对官僚资本企业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给予工作和生
活出路;对私营工商业实行保护、扶持、恢复和发展的政策,组织工商业者与职工互相协助,
签订劳资分红合同,维持生产(经营),减少失业;扶持和发展支援解放战争的军工、军需
生产,增加就业岗位;对社会上失业人员,采取政府直接介绍就业和扶持组织各种合作社、
实行生产自救、动员移民下乡等办法进行安置。至1948年末,安置106168人。其中:政府介
绍和协助安置就业44258人,政府协助和组织合作社及自谋职业的30024人,动员移民下乡的
9370户、31886人,使全市失业人员由1946年占城市人口的21%下降到4.3%,基本上解决
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1946年5月,市委组织民运工作队深入到各个行业,向劳资双方宣传废除剥削制度,积
极恢复发展生产,协助劳资双方实行分红制,建立劳资协商会议,订立劳动契约,改善劳动
条件。6月,市临时参议会通过《哈尔滨市施政纲领》,规定私营企业“在劳资双方自愿原
则下,实行分红制度,以促进劳资合作,发展生产,合理的实行增加工资,改善待遇,以稳
定工人生活。”据1947年2月不完全统计,全市私营企业中,工业有39%、商业有10%实行
分红制。1948年1月,建立哈尔滨特别市劳动局。6月1日,为保障职工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
响,市政府发布《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暂行办法》,开始实行实物工薪分制,以
“工薪分”确定职工月工资。1950年进行工资改革,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一些行业和工种
推行计件工资制,建立奖励工资、岗位津贴。1951—1952年,2次调整职工工资,增加职工
收入。
  哈尔滨市在全国是较早对职工实行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劳动保险制度的。
1947年4月24日,市政府决定对市属机关和国、公营企业职工及残废军人家属实行免费医疗。
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以下简称《战时劳
动法(草案)》)。3月发布《哈尔滨特别市劳动保险暂行条例(草案)》。4月1日,在全
市国、公营铁路和矿山、军工、军需、邮电、电气、纺织7个行业实行职工治病免费、家属
治病半费制度和老工人生活困难补助制度。12月27日,执行《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
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工人、职
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
  市委、市政府把保护职工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作为一项基本政策,陆续制定颁布一系列
地方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和减少生产事故
发生。在私营企业建立劳资协商会议,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等形式,调整劳资关系,明确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49年9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暂行办法》,10
月9日发布《哈尔滨市处理劳资关系暂行办法》,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
权益。
  1953年,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一五”计划)。哈尔滨市逐步建立起在
国家计划控制下,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制度,形成国家统包统配,以长期工为主,
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等为辅的用工制度。经过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改
革,初步确立统一的工资制度。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全市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部分私
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逐步开展女
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特殊保护工作。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哈尔滨市出现突破劳动工资计划情况。企业随意增加职
工,招用盲目流入城市人员。这一年,全市招收22.5万人就业。1959年,招用盲目流入城
市人员22.4万余人。职工工资总额急剧增长,计件工资、奖励工资被取消,有的企业试行
半工资半供给制,挫伤工人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下降。同时,盲目发展技工学校,1961
年末,全市技工学校达61所比1957年增加5倍,在校学生25420人。企业安全生产秩序遭到破
坏,安全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生产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1960年,全市生产事故造成
死亡人数比1957年增加5.5倍,重伤增加20倍,轻伤增加1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被取消,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增多。
  1961—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开展
精简职工工作。至1963年末,全市精简职工46.8万人,其中安置到农村19.9万人。对技工
学校进行了调整,全市只剩下3所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有计划地进行企业间职工余缺调剂,
从1961—1965年,每年平均调剂5.9万人。根据国家要求,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开展工
资基金审批工作,控制工资性消费基金支出。恢复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
指导企业落实女工特殊保护措施,调整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标准,对职工开展
经常性安全教育,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1966年,全市因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比1960年下降
82.6%。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检验和安全管
理,全面整顿锅炉制造企业,锅炉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哈尔滨市劳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两种劳动制度”被批判,
临时工“造反”,要求砸碎临时工制度,享受固定工待遇。到1972年11月,全市3.9万名临
时工,除极少数外都转为固定工。在此期间,按劳分配原则被否定,计件工资、奖励工资被
诬蔑为“物质刺激”,全部取消。技工学校停办,学徒培训制度被冲垮、职业技术培训中断。
劳动安全机构被撤销,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伤亡事故又大幅度上升,1970年,
因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87.5%,重伤事故上升87.27%,轻伤上升2.18倍。1970
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引起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重视,
1971年、1972年伤亡事故有所下降。此后,伤亡事故开始回升,直到1987年,一直居高不下。
1988年,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工作会议和认真贯彻《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实施细则》,
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人身伤亡事故明显下降。
  哈尔滨市于1968年开始大批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8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
表毛泽东主席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知识青年下
乡达到高潮。截至1978年,全市共动员31.6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75年1月,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工作,提出全面整顿方针。哈尔滨市迅
速恢复企业奖励制度,组织工人学文化、学技术,整顿劳动纪律,开展劳动定员、定额(以
下简称“双定”)管理工作。1976年初,江青反革命集团搞“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使刚
刚恢复的劳动管理工作又遭到破坏。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哈尔滨市劳动工作开始拨乱反正,逐步纳入正常轨
道。1978年,调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下乡知识青年大批返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不
再上山下乡,哈尔滨市就业问题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年,全市有待业人员18.3
万人,占城市人口的8.41%,待业率11.5%。到1979年,城市待业人员增加到23.4万人,
占城市人口的9.92%,待业率8.9%。此外,还有已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20万人返回城市,
如何安置问题已成为关键。同年二三月间,曾发生数起下乡知识青年集体请愿和冲击中共黑
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市委机关事件。为迅速解决大批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市委
于1978年初成立安置待业人员领导小组和安置待业人员办公室,确定把发展集体经济,发展
街道生产,组织家属“五七”工厂,建立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安置待业人员主渠道。制
订优先安置年龄较大、待业时间长、家庭困难人员的政策。1978—1979年,安置待业人员18
万人,其中集体企业安置11.7万人,占安置总数的65%。1980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就业
工作会议以后,哈尔滨市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
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以下简称“三结合就业方针”),明确
提出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发展生产,广开就业门路。实
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单位包干、各有关部门协助的办法,千方百计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到1988年,共安置66.4万人就业,使“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待业人员绝大部分得到安置。
年末,全市待业人口已下降到7.1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5%,待业率2.1%。1989—1990
年,企业用工减少,待业率略有回升。1989年,待业人数7.4万人,待业率2.48%;1990
年,待业人数5.8万人,待业率2.71%。
  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工作中,劳动服务公司起到了
重要作用。1979—1990年,全市建立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企业2923个,安置待业人员47.1
万人,占全部待业人员的67.2%。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从业人员达21万人。
  与此同时,其它各项劳动工作也逐步恢复和发展。1977年,重新肯定按劳分配原则,逐
步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1977—1983年,国家7次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大幅度
提高。1978年,全面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到1984年,技工学校发展到44所,在校学生5979人。
1979年,企业开展“双定”管理工作。到1985年,列入规划的385户企业,管理机构减少14%,
非生产人员由占职工总数22.9%下降到18.2%,大多数企业劳动定额水平达到或超过本企
业历史最好水平。同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强
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尘毒治理,加强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监督检查,生产事
故逐年下降,1983年,死亡人数比1978年下降17.3%,重伤人数下降25.4%。
  1984年,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加强就业前的训练,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
培训网络。同年,劳动保护工作开始实行国家监察制度。1985年8月和1986年10月,市政府
先后发布《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全市
劳动安全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由1949年的6.57%
下降到1988年的0.92%。其中死亡率由0.1%下降到0.043%;重伤率由0.6%下降到
0.28%;轻伤率由5.8%下降到0.85%。1989年死亡62人,比1988年下降23%;1990年死
亡人数比1989年下降21%。
  1984年,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招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
优录用”的原则,改变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用人的办法,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同年,
开放劳务市场,通过职业技术培训、推荐就业、技术工人交流、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为企
业择优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创造条件。建立市、区、县、街、镇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市、
区、县还建立职业介绍所,每年进入各级劳务市场登记求职的有四五万人次,有80%待业人
员选择到比较满意的职业。在企业内部也开始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奖金分配与职
工劳动贡献挂钩。劳动保险工作改变企业办保险的办法,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同时,企业通
过开展多种经营、技术培训、余缺调剂等形式,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在劳动制度改革中,也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为企业创造宽松外部条件。1984年5月24日,
市劳动局提出《关于给企业“松绑”的11条措施》,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用工、职工调剂
等11项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11月1日,市劳动局又提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工资制度改
革的措施》,从用工、保险福利、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方面,进一步放权给企业
或企业主管部门。1986年4月21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转发市劳
动局《关于劳动工作市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从劳动力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
动保护安全监察等方面,给区下放26项管理权限。1988年10月19日,市体改委转发市劳动局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给区下放劳动工作管理权限的方案》,又从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力
管理、劳动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争议仲
裁等7个方面,给区下放22项管理权限。
  1985年,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1988年,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在按政策规定
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由企业从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和
办法,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落实。
  1987年后,相继开展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筑行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
中方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至1990年末,全市1249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有51.5万名职工参加
退休费统筹,2.7万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积累式养老保险。同时,还建立起全民所有制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87—1990年,处理劳动争议案共
101起。
  1989年,进行劳动工资方面的治理整顿。发放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建立劳动
计划签发制度和工资基金建户制度,严格控制工资性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清理整顿计划外
用工15万人。其中:纳入计划管理10.8万人,清退4.2万人。在企业推行优化劳动组合。
扩大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范围,有572个国营企业、136个集体企业实行这一办
法。
  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清退外地进城务工人员3.1万人。清理企业工资基金在
银行多头建户6000个。把全市20万临时工的工资基金纳入计划管理。对4.6万名劳动合同制
工人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6月,市关心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
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安置1000余名停工待
工职工。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借出70.2万元,使1460名离、退休人员领到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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